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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后基层兽医防疫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1-09-21    点击: 次    来源:农夫学法    作者:李文钢等 - 小 + 大

2.3 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待遇偏低
基层防疫人员劳动强度大,待遇普遍偏低。村级防疫员以兼职为主,劳动报酬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担负(市财政担负75%、区财政担负25%),然后由区畜牧部门核定养殖村数,按每个养殖村发放400元、每个村级防疫员负责5~6个村计算,一般情况下每名村级防疫员月收入为2 000~2 400元。村级防疫员工作条件艰苦,例如交通、通信、办公等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尤其是发生疫情时,每日巡查、采样、检疫等工作常因交通工具(车辆)不足,不能及时完成。并且,防疫人员经常无偿加班加点,身体及精神双重压力较大。因此,亟需改善基层兽医人员工作条件,完善和落实各项补贴和津贴。
基层防疫人员经常直接接触家畜、家禽,极易感染人兽共患病原,如天津市曾出现基层兽医人员患“布病”等情况。工资体制改革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发〔2015〕99号),要求津贴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据调查,目前天津市只有2个区完成发放,其他各区没有参照执行。
2.4 基层兽医技术服务体系不完善
机构改革后,乡镇畜牧兽医站只具有公益化职能,原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动物诊疗、兽药饲料经营等经营性服务逐步走向市场。当前兽医技术服务市场化程度不高,畜禽规模养殖场可由疫苗厂家或兽药企业主动提供技术服务,而一些养殖量较少的养殖户无人问津,出现服务空白,这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埋下隐患,需引起各方面足够重视。
3 意见和建议
3.1 宣传贯彻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
明确主体责任与各机构分工,逐步建立乡镇政府与区(县)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合作履职的联动机制。通过新机制运行促使乡镇兽医防疫人员从非专业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明确职责,专心于本职工作,规范和提升畜牧兽医站的职能履行,促进畜牧兽医各项工作全面开展和落实。
3.2 完善管理机制,稳定村级防疫员队伍
村级防疫员队伍的稳定直接关系到所在养殖地区防疫工作的成效,通过建立、完善和落实村级防疫员聘用、上岗、评价考核、培训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村级防疫员专职化,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提高工资待遇,落实各项工作补贴,稳定人员队伍。
3.3 加强基层畜牧兽医人员培训,增强专业素质
建立基层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定期培训制度,鼓励基层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引导符合报名条件的技术人员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把基层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纳入考核晋升指标。通过财政支持、制度保证、定期考核等措施,促进基层畜牧兽医工作人员知识和技术更新。
3.4 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服务保障能力
按照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基层畜牧兽医站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津牧医〔2009〕145号)要求,天津市乡镇畜牧兽医站基础设施设备在一定时期内得到了升级改造。2018年机构改革以来,各级财政向乡镇畜牧兽医站投入减少,而工作任务不断增加,原有设施设备不能满足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目前普遍存在工作条件艰苦等困难。为增强基层防疫力量,建议各级财政加大专项投入,改善乡镇兽医防疫人员工作条件,从而确保基层动物防疫工作高效完成。
3.5 推进社会化服务,补齐基层防疫短板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要求,天津市计划于2025年全面取消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全市所有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覆盖率达到100%。借此契机应加快制定并出台地方配套法规政策,坚持以市场为主导,培育多元化社会服务机构,鼓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方服务主体参与到强制免疫工作中来,鼓励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养殖龙头企业、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企业、疫苗经营企业等组建社会化服务队伍,提供疫苗经销、免疫接种、效果评估等第三方服务。通过不断推动完善社会化服务,不仅可缓解乡镇兽医防疫人员不足的问题,同时可增强乡镇防疫工作的整体力量,提升整体技术服务能力,便于将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做实做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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