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畜牧动态 > 政策法规 > 文章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答记者问

时间:2024-12-24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畜牧兽医局 - 小 + 大

问:有群众反映,在一些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农民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宰猪还有一定困难,请问如何推动解决?

答:随着生猪屠宰产能布局不断优化、农村交通运输网络不断完善,农民群众委托屠宰厂(场)宰猪的便利程度得到很大提升,但仍有少数地方因为边远和交通不便依然面临“宰猪难”“吃肉难”问题。为了保障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生猪屠宰和肉品供应,《条例》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也就是说,此类小型屠宰场点不适用《规定》要求。目前吉林、贵州等省份已经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制度,有序开展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工作。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出台管理办法,加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和管理,努力推动解决边远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宰猪难”“吃肉难”问题。

问:农业农村部在引导和规范生猪屠宰行业发展方面有哪些考虑?

答:我们把强化规划引领、准入管理、过程管理和监管执法作为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规划引领方面,督促各省份制订实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引导辖区生猪屠宰产能科学布局,促进养殖、屠宰产业协调发展,加快形成“调猪变调肉”的流通格局,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准入管理方面,督促地方落实《规定》,严把准入关口,确保新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符合行业规划,满足设置条件,更好地服务于生猪产品稳定安全供给。过程管理方面,我们制定出台了《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明确屠宰厂(场)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以及全过程质量管理要求,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对照规范及时整改,于2025年12月31日前全面达到要求。监管执法方面,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按照《条例》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定点屠宰证书;对屠宰厂(场)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保持对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

问:贯彻落实《规定》,下一步有哪些重点工作安排?

答:为确保《规定》实施成效,我们将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培训,确保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行政相对人理解好、把握好《规定》要求。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之间以及农业农村部门与生态环境等部门间的沟通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及时研究解决《规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规范屠宰行为和秩序提升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助力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

上一篇:内蒙古自治区兽医社会化服务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下一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第六版)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