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4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畜牧兽医局 - 小 + 大
2024年12月13 日,农业农村部发布2024年第2号农业农村部令,公布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农业农村部法规司、畜牧兽医局负责人接受媒体记者采访,对《规定》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问:请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为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我国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许可均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等部门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条例》实施以来,各地认真组织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加强准入管理,规范行业秩序,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有效提升。 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国家鼓励畜禽就地屠宰,引导畜禽屠宰企业向养殖主产区转移,这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切实把好生猪屠宰准入关口,农业农村部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总结地方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以农业农村部令形式公布实施。 问:《规定》主要包括哪几方面的内容? 答:《规定》共18条,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的职责分工。根据《规定》,农业农村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具体工作。 二是规范审查条件、程序和材料要求。对照《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逐项细化了具体材料要求,包括生产用水水质检验报告、屠宰间和急宰间工艺平面图及工艺说明、相关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清单、技术人员花名册及健康证明等;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审查情况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作出许可决定。 三是建立歇业、停业和复产报告制度。为掌握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状况,统筹做好区域内生猪产品供应,《规定》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的,应当提前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因客观原因难以提前报告的,不得晚于歇业、停业次日报告;歇业、停业超过六个月的,在复产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规定》明确,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依法予以处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迁址新建、原址重建未重新申请定点屠宰证书的,适用《条例》关于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措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超过六个月的,在复产前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问:《规定》在许可实施方面有哪些便民措施? 答:《规定》坚持便民利企原则,从企业的需求出发,注重简环节、优流程、提效能。在程序设置方面,考虑到生猪屠宰厂(场)的选址既要符合省级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也要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要求,为了避免出现项目建成但不符合规划和防疫条件的情况,《规定》统筹定点屠宰设置审查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两项许可的实施,要求确认生猪屠宰厂(场)选址前,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就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征求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在申请材料要求方面,《规定》明确,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以及可能涉及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文件等符合环保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审批部门通过查询等方式核验有关信息,无需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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