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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4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畜牧兽医局 - 小 + 大

【编者按】为逐步建立完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工作机制,健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队伍体系,全面提升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业务能力,有效落实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024年6月18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 关于做好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是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具体实施者,其能力高低直接关系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2023年我部制定发布《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规范》施行前已开办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在2025年12月31日前配备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为做好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逐步建立完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工作机制,健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队伍体系,全面提升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业务能力,有效落实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到2024年底,各省份参加考核的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比例不低于50%,2025年底前实现应考人员考核全覆盖,确保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要求配备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二、考核内容方式和报名条件

(一)考核内容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实行全国统一的岗位技能要求标准和考核大纲。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当达到《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岗位技能要求》(NY/T 3350–2021),掌握生猪屠宰、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兽医卫生检验基础知识、实际操作规范要求等。考核大纲由我部制定,并在中国兽医网(www.cadc.net.cn)公布。

(二)考核方式

采用闭卷、计算机化考核形式,试卷发放、试题作答以及答题结果提交均在计算机终端完成。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屠宰技术中心)开发了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试题库和考核信息系统,可实现注册报名、报名审核、考场设置、模拟测试、在线考核、自动阅卷、信息管理等功能,供各地和应考人员无偿使用。

(三)报名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

1.兽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2.高中学历(中等职业学历)或非兽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员;

3.高中以下学历且从事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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