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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一宠物店人药兽用,被罚!

时间:2024-05-06    点击: 次    来源:中国畜牧兽医报    作者:东农 - 小 + 大

近日,福建漳州东山县农业农村局对东山县铜陵镇正点宠物之家作出处罚。

2024年1月10日,东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东山县铜陵镇正点宠物之家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其药房内存放大量人用药品,经执法人员登记,共15类。执法人员依法对15类药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1月17日,东山县农业农村局对东山县铜陵镇正点宠物之家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东山县铜陵镇正点宠物之家向药店购进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头孢氨苄胶囊、盐酸氨溴索片等15类人用药品,在2023年8月17日、8月24日、9月16日、12月17日动物诊疗中,使用了盐酸哌唑嗪片、盐酸阿米替林片、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盐酸多西环素片、头孢氨苄胶囊、盐酸特比萘芬片。到案发日,东山县铜陵镇正点宠物之家未收到使用人用药品的动物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

东山县农业农村局认为,东山县铜陵镇正点宠物之家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参照《漳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2023版):序号270“初次违法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裁量标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动物使用人用药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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