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1-04 点击: 次 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关于印发《广东省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粤农农办〔2021〕15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推进屠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府〔2020〕24号),进一步提升检疫监督水平,持续强化动物检疫监督能力建设,夯实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基础,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1〕40号)要求,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决定自即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在全省开展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并将行动方案印发至各相关单位,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及电话:省农业农村厅邓国东,020-37289315;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卫生检疫所)江正林,020-34291605) 广东省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推进屠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府〔2020〕24号),进一步提升检疫监督水平,持续强化动物检疫监督能力建设,夯实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基础,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行动,集中查找和整改当前动物检疫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构建纵向贯通、横向协同、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着力建设懂法守法、精通业务、纪律严明的工作队伍,构建完善全链条互联互通的动物检疫监督智慧监管平台,进一步提升动物检疫监督能力和水平,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完善工作机制,提升运行效能。各地要围绕“以监促检、以检促防”的思路,针对机构改革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运行中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进一步理顺动物检疫监督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衔接和业务协同。一是完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业务衔接机制。要逐级明确市、县、乡(镇)承担动物检疫工作职责的机构,确保动物检疫职责不落空、动物检疫工作有人干。二是完善动物检疫工作与监督、执法工作协同机制。要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沟通协调,明确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程序、时限、处理情况反馈等要求,建立起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全程紧密协作机制。在检疫监督工作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要及时移交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机构案件办理完结后,要及时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反馈结果。三是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合作机制。要依托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技术优势和资源优势,掌握动物防疫状况,了解动物健康水平,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工作技术支持。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履职能力。各地要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推进屠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府〔2020〕24号)要求,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和各地实际相适应的检疫工作力量,确保能有效承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各地要把加强动物检疫队伍建设作为落实动物检疫监督制度的关键举措,强化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履职能力。一是加强官方兽医信息管理。对现有官方兽医开展调查摸底,掌握从事检疫岗位官方兽医基本情况。重新审核辖区内官方兽医信息,及时登录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更新完善人员信息,按要求新增新任命官方兽医信息,对已调整出动物检疫岗位的人员要及时注销信息。加强检疫证明电子出证账号管理,明确出证人员的权限和责任,严防转借、盗用。二是加强官方兽医培训。通过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官方兽医、签约兽医(协检人员)等学习《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动物检疫的各项规定,省、市、县三级各级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辖区内相关人员的培训。积极组织辖区内官方兽医参加全国官方兽医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网络考试,以考代训,以考促学,持续提升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三是规范官方兽医履职。督促指导官方兽医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规程实施检疫,规范检疫工作记录,并在出证后实时上传检疫信息,原则上不得离线出具或者延迟上传检疫证明,不得延迟作废检疫证明,省内将适时取消离线出证终端。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隔山开证”、开“人情证”以及违规使用、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违法收取检疫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清除官方兽医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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