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0-11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畜牧兽医局 - 小 + 大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农办牧〔202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为切实提高生猪屠宰标准化水平,提升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要求,我部决定继续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统一纳入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的总体要求,从2021年开始,利用5年左右时间,在全国创建一批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升生猪屠宰行业标准化水平。 二、条件标准 (一)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排污许可等证明文件;二是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近两年内无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三是近两年内未发生肉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疫情;四是年设计屠宰量在50万头以上(内蒙古、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设计屠宰量20万头以上)。 (二)建设内容 申报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化示范项目(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建设指南》要求,加强从生猪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管理,并达到以下要求。 1.质量管理制度化。一是管理制度健全。制定生猪屠宰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有效开展制度实施效果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纠偏措施。二是制度落实到位。所屠宰生猪应来自自有养猪场和(或)签约养殖场,若接受委托屠宰,应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严格落实生猪进厂到产品出厂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三是追溯记录可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备的记录制度和追溯体系,确保从生猪进厂到产品出厂各环节追溯完整有效。 2.厂区环境整洁化。一是选址合理。选址和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远离受污染水体和污染场所,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划分明显。二是门面整洁。厂区干净,道路和场地硬化,绿化到位。三是环境卫生。清洁区与非清洁区严格分隔,垃圾、废弃物存放与处理符合相关要求,厂区定期除虫灭害、清洁消毒。 3.设施设备标准化。一是布局合理。设有待宰、屠宰、急宰、检验室及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厂区和车间的设计布局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符合屠宰工艺流程、卫生和疫病防控要求。二是设施完善。配备给排水、温度控制、通风、照明、血液和产品贮存等基础设施,以及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和安全生产等设施。信息化体系健全,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实现电子出证。三是设备达标。配备符合标准的生产设备,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造成交叉污染。 4.生产经营规范化。一是工艺合理。屠宰生产线各环节运行协调顺畅,屠宰全过程屠体、胴体、肉品和副产品不着地。二是操作规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开展屠宰生产。屠宰过程符合肉品质量和卫生管理要求。三是消毒彻底。屠宰、检验过程中使用的器具、设备及厂区环境,严格按照消毒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四是品牌经营。创建自有肉类品牌,具备分割包装等深加工能力,配有专用的肉品冷藏运输车辆,具有完善的产品销售渠道和肉品配送体系。 5.检测检验科学化。一是装备匹配。建有一定规模的检验检测实验室,配备常用检验检测设施设备,使用药剂安全存储、定期更新,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二是体系健全。推行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和疫病防控风险管理。具备完善的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肉品质量安全和疫病防控控制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瘦肉精”、水分含量、非洲猪瘟等相关项目检测。三是人员合格。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且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
上一篇:《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