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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5-11    点击: 次    来源:山东畜牧兽医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鲁牧计财发[2020]18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财政局:

为保障猪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进一步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财政部关于拨付2016年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的通知》(财农〔2016〕58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补贴标准与资金来源

(一)补贴标准。对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以下统称为“病害猪”)按标准给予补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800元/头。送至屠宰企业时已经死亡的生猪不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对病害猪集中无害化处理费用按照2020年省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的程序和补助标准执行。

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应交由集中无害化处理厂按规定处理,且只享受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各市出台家禽等其他畜禽无害化处理标准执行。

(二)补助对象。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给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猪屠宰企业必须规范建立和填写屠宰企业台账记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屠宰并主动接受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集中无害化处理费用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给无害化处理实施主体。加快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对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自行处理病害猪和病害产品的屠宰企业,不再进行补助。

(三)资金保障。《财政部关于拨付2016年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的通知》(财农〔2016〕58号)规定:从2016年开始,中央财政不再安排原列入“固定数额补助”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相关工作由地方统筹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在内的自有财力予以保障。各市县要统筹自身财力和上级下达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切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保障工作,推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二、数据统计和补贴程序

(一)屠宰环节病害猪数据统计。对检出的病害猪、病害及不可食用生猪产品,屠宰企业填写《病害猪及其产品确认和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1),经兽医卫生检验人员、驻场官方兽医签字后,暂时放在无害化处理暂存间,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实施主体收集时,应填写《病害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交接单》(附表2)后,交由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厂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录像、照片等有关证据的保存。每月5日前,屠宰企业要按照《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附表3)要求,填写上月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报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补贴程序

1.屠宰企业申报。年度结束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认真整理本年度病害猪、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填写《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附表4),于次年的1月15日前向当地畜牧兽医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

2.核实补贴数量。畜牧兽医局主管部门根据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台账,检查核对《病害猪及其产品确认和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和驻厂官方兽医签字确认的监管记录,逐头逐批产品核实病害猪和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数量,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实。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台账不健全、相关记录报表不完整,相关录像、照片资料不齐全的,不予认定。

3.公示与上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核实的辖区内屠宰企业病害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数量在有关媒体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4.补贴资金拨付。财政部门根据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申请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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