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13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作者:王栋,李鹏 - 小 + 大
摘要:2018 年 9 月,比利时公共健康研究院(国家非洲猪瘟参考实验室)确认在瓦隆地区发现野猪感染非洲猪瘟病毒,毒株与 2007 年欧洲首例非洲猪瘟病毒株非常相似。欧盟和比利时通过采取卓有成效的控制措施,截至目前未发生家猪感染病例。主要防控经验:一是出台法规,组建非洲猪瘟政策委员会,及时评估和措施调整;二是根据 OIE 的原则要求建立管控区,借助人工屏障和自然屏障,防止感染野猪跨区域移动;三是完善养殖企业生物安全管理制度,防止野猪和家猪的接触,并通过 SANITEL 系统对境内的所有家猪开展标识追溯,防止高风险地区家猪的非法移动;四是做好宣传,使兽医、养殖户、狩猎者了解非洲猪瘟相关认知,确保防控义务落实到人。 关键词 :非洲猪瘟;比利时;野猪;防控;生物安全管理 1985 年初,比利时北部 12 家饲养场感染非洲猪瘟疫情,导致 60 家饲养场的 34 000 头生猪被扑杀。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此次疫情极可能是由于饲喂来自西班牙受污染饲料而引起,此后为控制非洲猪瘟疫情蔓延,比利时采取了一系列防控措施,成效明显。20 世纪 80 年代末,比利时对 3 008 家养殖场开展了血清学检查,共采集血样 116 308 份,血样试验结果均为阴性,故比利时对外宣布已根除非洲猪瘟。2018 年 9 月,比利时在南部靠近法国边境的地方,从死亡野猪中检测到非洲猪瘟病毒(图1),从而确认该国再次出现非洲猪瘟疫情。截至2019 年 6 月,比利时共有 766 头野猪非洲猪瘟检测呈阳性,但尚未发现家猪感染病例。
图1 比利时2018年9月发生非洲猪瘟疫区位置 为控制野猪非洲猪瘟疫情,欧盟及比利时政府提出防控策略:尽可能防止非洲猪瘟病毒在野猪群扩散,预防非洲猪瘟病毒传播到生猪生产体系。为此,比利时根据欧盟法律,实施非洲猪瘟防控措施。 1、出台政策并建立政策委员会 自 20 世纪 60 年代非洲猪瘟传入欧洲以来,欧洲共同体及后来成立的欧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欧盟各成员国也相应制定了本国法规,以控制非洲猪瘟病毒的传播和扩散。进入 21 世纪,随着非洲猪瘟疫情在东欧地区持续扩散,欧盟相继出台了第 2002/60/EC 号、第 92/119/EEC 号、第2014/709/EU 号等系列法令,涉及非洲猪瘟区域化管理、养殖场生物安全措施等。2014 年比利时立法要求对饲养生猪进行识别和登记工作,对养猪场所进行登记备案。 比利时野猪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后,比利时农业部发布第 26 号部长法令,以期降低比利时野猪种群内部和生猪产业非洲猪瘟传播风险。此外,比利时组建非洲猪瘟政策委员会,负责定期对疫情形势进行评估,并及时调整相关防控措施。 比利时不同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确保疫病防控措施顺利实施。联邦层面的兽医主管部门(比利时食品安全局)负责对家猪和圈养野猪采取疫病防控措施。地方的兽医主管部门(瓦隆地区、佛兰德斯地区和布鲁塞尔地区)负责对野生动物采取疫病防控措施,并通过狩猎等方式对疫区内的野猪进行扑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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