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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动物狂犬病防治计划(2017-2020年)

时间:2017-06-09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农业部 - 小 + 大

        (二)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持续开展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及时准确掌握病原分布和疫情动态,科学评估疫情传播风险。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抗体水平监测为主,地市级和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病原学监测为主,开展局部地区的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狂犬病参考实验室开展疫情确诊、疫情高发省份持续监测以及野生动物流行病学调查。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人间病例通报后,应及时组织开展传染源追溯性调查和监测等工作。
        (三)疫情报告和诊断
        所有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患病动物、被疑似患病动物咬(抓)伤的动物,应该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配合做好隔离、消毒、紧急免疫等防治措施。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规定进行诊断,并将病料送参考实验室进行病原确诊和分析跟踪。
        (四)检疫监管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犬的产地检疫。逐步建立起以实验室检测和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为依托的产地检疫机制,不断提升检疫科学化水平。强化犬移动监管,规范跨省移动电子出证,实现检疫数据互联互通。
        (五)疫情处置
        对疑似患病动物、被疑似患病动物咬(抓)伤的动物,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对动物进行隔离观察、限制移动,并采样送检、诊断。当发生狂犬病疫情时,按照《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疫点、疫区的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化免疫,指导和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扑杀、消毒等疫情处置工作。
        (六)宣传教育和人员防护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普及狂犬病防治知识,提高公众对狂犬病危害的认识,增强群众自我防护意识。特别要加强对养犬者的宣传教育,强化其责任意识,引导养犬者履行动物防疫义务。组织对狂犬病防治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人员防护和防治技术培训,为防治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狂犬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将狂犬病防治计划重要指标和主要任务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根据防治工作情况适时开展考核评价,确保按期实现计划目标。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责任体系,强化措施联动,不断调整完善防治策略和措施,全面推动狂犬病预防、控制和消灭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卫生计生部门合作,完善信息交流通报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公安部门做好犬的登记和流浪犬收容工作;协调工商管理部门规范交易市场中犬的防疫管理;协调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易感野生动物狂犬病的监测等工作,降低野生动物传播狂犬病风险。
        (二)强化技术支撑
        加强科技创新,积极支持跨部门跨学科联合攻关,深入开展狂犬病毒株、流行病学研究,研发高效、安全、使用方便的动物狂犬病疫苗及诊断试剂。引导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切实提高科技支撑能力。探索不同地区狂犬病的防治策略和措施,推动试点示范与推广应用。加强对易感野生动物狂犬病传播风险监测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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