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函》(京政农函〔2017〕6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通州区低端养殖业和种植业调整退出工作的意见》(通政办发〔2016〕23号)等文件精神,我区将完成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低端养殖业、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退出等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工作目标 根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有关任务要求,以保护水资源环境、大气环境、生态环境为宗旨,完成我区低端养殖业、禁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退出工作。 二、退出范围 (一)根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农业局关于通州区禁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46号)中要求,禁养区内已完成畜禽清退的规模养殖场。 (二)根据《通州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主要河流流域500米范围内,国家级考核断面3公里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 (三)列入通政办发〔2016〕23号低端养殖业范围内的畜禽养殖业。 1.“小、散、低、污”、无照经营、异地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经营的养殖场、养殖户。 2.动物防疫检疫不合格的养殖场、养殖户。 3.动物粪污废水直排且未处理,达不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养殖场、养殖户。 4.未在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养殖场、养殖户。 5.已在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养殖场,不符合环保和动物卫生防疫要求、粪污废水直排、排放不达标、存在改变养殖用途等情况的养殖场。 (四)已列入2017年可实施的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养殖场、养殖户,畜禽清退按照本方案执行;相关地上物、土地补偿标准及退出时间等按照属地棚户区改造方案实施,不适用本方案。 三、腾退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相关乡镇政府为责任主体,负责属地养殖场、养殖户的退出工作。 (二)依法补偿原则:相关乡镇政府对被清退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户依法依规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三)评估原则:相关乡镇政府负责聘请有国家职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养殖场、养殖户进行评估,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确定补偿资金。 (四)审计原则:区农委、区农业局负责聘请有国家职业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养殖场、养殖户退出工作的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依法进行跟踪审计。 四、补偿补助办法 (一)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1.畜禽清退补偿 畜禽补偿标准参照北京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公布的《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猪、牛、羊、禽等动物强制扑杀补偿基准指导价格表》指导价格的30%给予补偿。 2.地上物腾退补偿补助 由专业评估公司对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地上物面积、房屋、相关设施等进行评估,被腾退养殖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有地上物的拆除、搬迁腾退工作,根据评估情况给予补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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