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理解不到位,易造成简单关停养殖场的误区 1、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并非所有的畜禽养殖场所都可以称为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根据《畜牧法》第三十九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内容,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指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因此,只有达到省级人民政府设定的规模标准以上的畜禽养殖场所,才能称之为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2、污染和污染物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因此没有什么东西天生是污染物!畜禽养殖的粪便、废水、沼液等,天生并不是污染物。 3、还田与排污 (1)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还田与排污完全是不同的概念。 还田: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液、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达标排放: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还田是以补充土壤养分为目的,符合还田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不会导致土壤功能的改变和生态破坏,不会导致附近地表和地下水体污染。还田是有基本要求的:无害化,且不超过土地养分需求,如果以吃饭作为类比的标准——那就是饭要做熟了,并且别吃多了!不能造成疫病传播、不能造成环境污染是还田的底线。 (2)那么该如何判断是还田还是排污呢? 第一,行为的目标指向性是为了培肥土壤,还是抛弃废弃物? 第二,行为是否会带来经济增值,有无产生种植业经济收益? 第三,行为是否会带来环境效益,土壤和水体有无因粪肥等物质的介入而改变? 在实际中,若要打着还田的名义行排污之实,不会为种植业带来任何的经济收益,会造成土壤和水体功能等破坏、形成污染,则应依法查处。 合法排污,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总量控制指标;合法排污也是排污,要依法缴纳环保税!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还田不是排污,没有缴税义务,则依法不予免税! (3)与还田利用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A.NY/T 1168-2006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B.NY/T 1334-2007 畜禽粪便安全使用准则 C.NY/T 2065-2011 沼肥施用技术规范 D.GB/T 25246-2012 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 E.GB 7959-2012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F.GB/T 27622-2011 畜禽粪便贮存设施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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