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3-20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阳光畜牧网 - 小 + 大
近来,上海黄浦江水域发现大量死猪尸体的新闻,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随着有关部门的深入调查,死猪来源的真相逐渐明晰。原因是:浙江某些生猪养殖户将养殖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死亡的猪尸体作为垃圾直接抛入江中处理,此行为最终引发了上海市民饮用水水源安全遭受威胁的危机。 “黄浦江死猪”问题牵涉民法、刑法与行政法等部门法多种法律问题,但它引出的最直接的法律思考问题是:在生猪养殖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意外死亡的猪的尸体应如何得到合法有效的处理? 猪尸等非经屠宰死亡的养殖动物的尸体无疑是一种特殊的垃圾。当前国内对猪尸合法的处置模式主要是无害化填埋;如何合理有效处置这类垃圾,国内尚缺乏全面系统的处置体系与机制。 德国的环保理念一直在欧盟国家处于领先地位。在循环经济理念框架下,德国的垃圾处理制度对于如何处理猪尸等动物养殖产生的衍生废弃物品具有颇为具体与精细的规定,它无疑对于中国相关制度构建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德国对于由动物产生的衍生物品垃圾的处理问题制定了专门的《动物副产品清除法》。制定该法是为了执行欧共体2002年第1774/2002号条例(该条例后由欧共体2008年第777/2008号条例作出修正)以及欧盟(欧共体)的相关法律文件。欧共体2002年第1774/2002号条例包含关于非用于人类食用消费的特定动物副产品的卫生处理条款。该条例第4至6条将动物副产品(或称作动物衍生产品)划分为三大类型,主要包括作为废弃物处理的各种动物尸体与动物器官组织。在生猪养殖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意外死亡的猪的尸体一般属于无利用价值,但存在风险的动物副产品第二类型。 德国《动物副产品清除法》对于养殖动物尸体或其他衍生物的处理规定具有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首先,该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循环经济理念为立法宗旨与基准。它的一切规定的制定与执行都以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环境利益为前提。例如,在《动物副产品清除法》第3条中规定,主管机关可以将具体处理动物衍生物品的义务移转给有关自然人与法人承担,但这一移转不得与主要公共利益产生抵触。《动物副产品清除法执行条例》第25条规定,德国《循环经济法》与相关的条例适用于在垃圾场堆放动物衍生副产品或相关加工物品的情形;在这里,垃圾处理中循环经济的理念得到了充分认可与施行。 其次,该法规定的义务类型与义务主体呈现多元化与体系化趋势。德国《动物副产品清除法》第7条规定,在相关区域出现动物衍生的副产品后,该区域的动物衍生物品所有者或持有者负有立即向专门负责清除衍生物的单位报告的义务;该法第8条规定,负责清除动物衍生物的单位必须毫不拖延地采集、汇总、运输与存储动物衍生物;该法第9条规定,对于不属于专门单位采集的动物衍生物,动物衍生物的所有者或持有者必须毫不迟延地向指定的处理企业、获准许的中转处置企业或指定的焚烧设施或联合焚烧设施送达动物衍生物品。 由上述的法条可以看出,德国法律对于动物衍生物的无害化处理规定了颇为多元化与体系化的义务类型与义务主体。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依据《动物副产品清除法》第10条规定,在专门单位采集动物衍生物或物主向有关机构递送衍生物之前,动物衍生物的物主还具有保管衍生物的义务。这条规定对物主的保管义务规定得全面而详尽,很值得中国立法者借鉴思考。依据这一规定,动物衍生物的物主在保管衍生物期间,必须将衍生物按不同类型进行分类管理,防止其受天气影响,并阻止未经授权的人士或动物接触这些物质;在动物衍生物被取走后,物主还必须对原先存放动物衍生物的地方立即进行清理和消毒。 最后,该法规定了全面与严厉的违法制裁措施。《动物副产品清除法》第14条规定了对于违反该法的各种行为的全面与严厉的罚款措施。对于负有处理动物衍生物品相关义务的各个主体,只要他们“没有或没有正确地或没有及时地”履行他们的义务,就将受到法律制裁;在这方面,采取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在义务主体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未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他们才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依据德国法律,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猪尸应当依据其对环境造成的不同风险性而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与欧盟类似,在德国动物养殖衍生物品也分为三种主要类别。 第一种类别主要包括残留有违禁物质的动物尸体或尸块。由于这类衍生物对于环境来说具有高风险性,所以这些物品必须完全作为废弃物进行无害处理。另外两种类别的的动物养殖衍生物主要包括“为防止疫病扩散而捕杀的动物”或“由于商业原因或某种缺陷而不适合人类消费的动物尸体或尸块”;这两类的动物养殖衍生物在德国可以用于生产沼气、堆肥或者生产化肥。生猪养殖过程中非因疫病死亡的死猪尸体可归于第三种类别,因而可用于生产能源或肥料。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希望关于德国动物养殖尸体处理制度的介绍能对我国构建相关制度,解决“死猪”类似问题,有抛砖引玉之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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