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6548-1996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的销毁、化制、高温处理和化学处理的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畜禽饲养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定点屠宰点和畜禽运输及肉类市场等。 2、处理对象 2.1 猪、牛、羊、马、驴、骡、驼、兔及鸡、火鸡、鸭、鹅患传染性疾病、寄生虫病和中毒性疾病的肉尸(除去皮毛、内脏和蹄)及其产品(内脏、血液、骨、蹄、角和皮毛)。 2.2 其他动物病害肉尸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参照本标准执行。 3、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3.1 销毁 3.1.1 适用对象 确认为炭疽、鼻疽、牛瘟、牛肺疫、恶性水肿、气肿疽、狂犬病、羊快疫、羊肠毒血症、肉毒梭菌中毒症、羊猝狙、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传染性贫血病、马鼻腔肺炎、马鼻气管炎、蓝舌病、非洲猪瘟、猪瘟、口蹄疫、猪传染性水疱病、猪密螺旋体痢疾、急性猪丹毒、牛鼻气管炎、粘膜病、钩端螺旋体病(已黄染肉尸)、李氏杆菌病、布鲁氏菌病、鸡新城疫、马立克氏病、鸡瘟(禽流感)、小鹅瘟、鸭瘟、兔病毒性出血症、野兔热、兔产气荚膜梭菌病等传染病和恶性肿瘤或两个器官发现肿瘤的病畜禽整个尸体;从其他患病畜禽各部分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和内脏。 3.1.2 操作方法 下述操作中,运送尸体应采用密闭的容器。 3.1.2.1 湿法化制利用湿化机,将整个尸体投入化制(熬制工业用油)。 3.1.2.2 焚毁将整个尸体或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和内脏投入焚化炉中烧毁炭化。 3.2 化制 3.2.1 适用对象 凡病变严重、肌肉发生退行性变化的除3.1.1传染病以外的其他传染病、中毒性疾病、囊虫病、旋毛虫病及自行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的畜禽整个尸体或肉尸和内脏。 3.2.2 操作方法 利用干化机,将原料分类,分别投入化制。亦可使用3.1.2.1方法化制。 3.3 高温处理 3.3.1 适用对象 猪肺疫、猪溶血性链球菌病、猪副伤寒、结核病、副结核病、禽霍乱、传染性法氏囊病、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喉气管炎、羊痘、山羊关节炎脑炎、绵羊梅迪/维斯那病、弓形虫病、梨形虫病、锥虫病等病畜的肉尸和内脏。确认为3.1.1传染病病畜禽的同群畜禽以及怀疑被其污染的肉尸和内脏。 3.3.2 操作方法 3.3.2.1 高压蒸煮法 把肉尸切成重不超过2kg、厚不超过8cm的肉块,放在密闭的高压锅内,在112kPa压力下蒸煮1.5~2h. 3.3.2.2 一般煮沸法 将肉尸切成3.3.2.1规定大小的肉块,放在普通锅内煮沸2~2.5h(从水沸腾时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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