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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

时间:2010-09-14    点击: 次    来源:中国林业网    作者:阳光畜牧网 - 小 + 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公共卫生安全、饲养动物卫生安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疫源是指携带并有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危险性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本规范所称疫病是指在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系指,在监测野生动物物种种群中发现行为异常或不正常死亡时,记录信息、科学取样、检验检测、报告结果、应急处理、发布疫情的全过程。
第三条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的主要任务是,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严密监测,及时准确掌握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发生及流行动态。
第四条 执行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专业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国家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主要由以下机构组成。
(一)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
(二)省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管理机构。
(三)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监测站。
(四)技术支撑机构。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根据监测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提供技术咨询,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章 疫源疫病监测
第七条 监测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范围包括:
(一)作为储存宿主、携带者能向人或饲养动物传播造成严重危害病原体的野生动物。
(二)已知的野生动物与人类、饲养动物共患的重要疫病。
(三)对野生动物自身具有严重危害的疫病。
(四)在国外发生,有可能在我国发生的与野生动物密切相关的人或饲养动物的新的重要传染性疫病。
(五)突发性的未知重要疫病。
第八条 监测的疫源疫病主要种类包括:
(一)鸟类
细菌性传染病:巴氏杆菌病(禽霍乱)、肉毒梭菌中毒、沙门氏杆菌病、结核、丹毒等。
病毒性传染病:禽流感、冠状病毒感染、副粘病毒感染、禽痘、鸭瘟、新城疫、东部马脑炎、西尼罗河病毒感染、网状内皮增生病毒感染等。
衣原体病:禽衣原体病(鸟疫)等。
立克次氏体病:Q热病等。
(二)兽类
细菌性传染病:鼠疫、猪链球菌病、结核、野兔热、布鲁氏菌病、炭疽、巴氏杆菌病等。
病毒性传染病:流感、口蹄疫、副粘病毒感染、汉坦病毒感染、冠状病毒感染、狂犬病、犬瘟热、登革热、黄热病、马尔堡病毒感染、艾博拉病毒感染、西尼罗河病毒感染、猴B病毒感染等。
(三)其它可引起野生动物发病或死亡的不明原因的疫病。
(四)国家要求监测的疫源疫病。
第九条 监测的主要野生动物物种包括:
兽类(灵长类、有蹄类、啮齿类、食肉类和翼手类等)和鸟类,特别是候鸟等迁徙物种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第十条 监测的主要区域包括:
(一)监测物种的集中分布区域,如: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夜栖地、取食地及迁徙中途停歇地等。
(二)监测物种与人和饲养动物密切接触的重点区域。
(三)曾经发生过重大疫病的区域及周边地区。
第十一条 监测方法
采取点面结合的监测方式,分线路巡查和定点观测两种方法开展监测工作。
(一)线路巡查。根据野生动物种类、习性及当地生境特点科学设立巡查线路,定期按路线进行巡查。
(二)定点观测。在野生动物种群聚集地或迁徙通道设立固定观测点进行定点观测。
各监测机构应向社会公布监测电话,一旦接到群众报告野生动物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监测强度
一般情况下,每7–15天一次路线巡查或定点观测。必要时,对重点路线的巡查和重点区域的定点观测一日一次。紧急情况下,要对重点区域和路线实行24小时监控。
第十三条 野外监测具体内容
(一)监测区域内和周边地区野生动物的种群动态和活动规律。
(二)监测区域内和周边地区野生动物的发病、非正常死亡情况。
(三)监测区域内和周边地区野生动物行为异常、外部形态特征异常变化,或种群数量严重波动等异常情况。
第十四条 野外监测人员应在监测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监测情况填入监测记录表(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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