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1-11 点击: 次 来源:中国执业兽医网 作者:阳光畜牧网 - 小 + 大
口蹄疫是偶蹄类动物的重要传染病,由于其传播迅速危害巨大,在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曾列为A类传染病,在我国也被列为一类传染病。对于该病的预防,在西方发达国家以检疫为主,一旦发病以封锁、隔离扑杀为主要预防手段;而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条件的限制,多采用疫苗接种结合封锁、隔离和扑杀患病动物的预防措施。在我国对于该病的预防主要以强制免疫作为平时的主要预防措施。国家规定每年春季和秋季进行两次集中强制免疫,为减轻农民负担,疫苗由国家免费提供。目前使用的疫苗为灭活疫苗,早期曾经使用过的弱毒疫苗由于其安全隐患已被禁止使用。 由于采用预防为主的防疫措施,对于疫苗的的质量,国家高度重视,为保证质量,农业部发布了多项疫苗制造规程和质量标准,并对疫苗生产企业采取了非常严格的管理措施和市场准入制度,为该病的预防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生产技术条件的限制,在疫苗使用过程中,也经常发生一些不良反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疫苗的推广使用。为了促进疫苗生产企业的技术进步,保证疫苗质量和正确使用,笔者结合多年来对口蹄疫疫苗质量的监管及检验数据,从以下几方面介绍我国口蹄疫疫苗的生产现状并对疫苗的质量进行分析,以促进疫苗生产企业提高疫苗质量,指导基层兽医工作者正确使用疫苗。 一、中国口蹄疫疫苗的生产和研究现状 在国内目前生产口蹄疫灭活疫苗的生产企业有六家,分别是中牧股份兰州生物药品厂、兰州兽医研究所中农威特公司、金宇保灵生物药品有限公司、新疆天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乾元浩保山疫苗厂及上海申联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其中上海申联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目前仅生产猪口蹄疫合成肽疫苗。以上生产企业的生产设施均进行了GMP改造并通过了农业部的GMP验收。疫苗生产工艺的全过程严格实行GMP管理。 国内取得生产文号的口蹄疫疫苗品种主要有:牛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牛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口蹄疫亚洲I型灭活疫苗,主要用于牛羊等反刍类动物,另外还有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和猪口蹄疫合成肽疫苗。 已经获得新兽药证书,尚未取得生产文号的主要有:牛口蹄疫 A型、O型二价灭活疫苗,牛口蹄疫A型、O型、亚洲I型三价灭活疫苗;猪口蹄疫O型基因工程疫苗。 目前实际生产使用的有:牛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牛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猪口蹄疫合成肽疫苗。 口蹄疫灭活疫苗生产已注册使用的毒种主要为: A型:AF/72。 O型:ONX/92、OS/99、JMS/00、OHM/03。OZK/93,OR/80,其中OS/99不仅用于牛口蹄疫灭活疫苗的生产,还用于猪口蹄疫灭活疫苗生产,OR/80、OZK/93主要用于猪O型口蹄疫灭活疫苗生产。 亚洲I型:AKT/03、LC/96、KZ/03、Asia-1-JSL/HeNZK/06。 从2008年开始,根据亚洲I型的流行趋势及实际保护效果,农业部规定,对于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生产,亚洲I型部分统一采用Asia-1-JSL/HeNZK/06株。 从2009年开始猪用口蹄疫灭活疫苗在原有种毒基础上增加OZK/93株,生产双组分疫苗。 二、口蹄疫疫苗的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 对于口蹄疫灭活疫苗的质量标准,2001年以前国家没有制定统一的质量标准,2001年开始,农业部组织口蹄疫疫苗研究和生产企业以及质量监管单位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经反复讨论和组织试验,参照OIE推荐标准制定了口蹄疫灭活疫苗的统一质量标准。该质量标准的要点如下。 (一)安全检验标准 规定疫苗的成品须皮下接种豚鼠和小白鼠,每只豚鼠皮下注射2 ml,每只小白鼠皮下注射0.5 ml进行非特异性安全检验,接种后观察7 d,不得出现因接种疫苗引起的死亡或明显的不良反应或全身反应。 对于牛羊用灭活疫苗必须接种3头牛,每头牛舌面皮内接种20个点,每点0.1 ml,7天后颈部再注射疫苗3头份(6 ml)观察10 d,接种牛不得出现口蹄疫症状或因注射疫苗引起的毒性反应。 对于猪用疫苗除按以上剂量接种豚鼠和小白鼠以外,还需颈部肌肉接种20~40日龄的易感仔猪2头,每头两侧耳根后肌肉分点注射疫苗2头份,观察14 d,不得出现口蹄疫症状或明显的因注射疫苗引起的毒性反应。 (二)效力检验标准 统一采用半数保护量(PD50)测定方法,以PD50定量表示疫苗的效力,具体测定方法是: 对牛羊用疫苗,将疫苗按1个使用剂量、1/3剂量、1/9剂量接种15头6月龄以上健康易感牛(口蹄疫抗体效价乳鼠中和试验低于1:4,细胞中和试验低于1:8,液相阻断ELISA低于1:16),每剂量颈部肌肉接种5头牛,接种后21 d,连同2头不免疫对照牛每头牛舌面分两点皮内注射10 000个半数感染量(ID50)的同源口蹄疫强毒,同时观察10 d,对照牛每头必须3个以上蹄部出现口蹄疫典型病变。免疫牛除舌面以外,不得出现任何口蹄疫病变判为保护。根据各剂量发病牛的数量计算PD50。要求每剂量疫苗效力不得低于3个PD50,对于猪用疫苗用体重40 kg左右的健康易感仔猪15头,按1头份、1/3头份、1/9头份3个剂量组,每一剂量组分别于耳根后肌肉注射5头猪,,接种后28 d,连同2头不免疫对照猪,每头耳根后肌肉注射1 000个半数感染量口蹄疫强毒,观察10 d,对照猪均应至少一蹄出现水疱或溃疡,免疫猪出现任何口蹄疫症状,判为不保护,根据免疫猪的保护数计算PD50,每头份疫苗应至少含有3个PD50。 对于多价疫苗或多组份疫苗,对每个成份,均应按以上方法用相应口蹄疫强毒株进行效力检验。每头份疫苗对每种成分的效力均不应低于3个PD50。 除以上安全和效力两个核心检验指标以外,质量标准还规定了物理性状如粘度、稳定性等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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