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4 点击: 次 来源: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一、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济南某饲料经营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4年3月,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发现某饲料经营部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劝诫停止违法行为。4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在无证经营兽药,在其经营场所查获待售兽药678盒(瓶、袋)。经查,当事人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兽药,货值金额总计7649元,违法所得1712.4元。当事人违法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57项之规定,济南市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49种678盒(瓶、袋);2.没收违法所得1712.4元;3.并处货值金额7649元的2.1倍罚款,即罚款16062.9元。 本案系无证经营兽药的典型案例,事实清楚、裁量恰当。案件查处前对当事人的普法、教育、劝诫,充分体现了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的包容审慎;案件查办中当事人充分认识错误、认可处罚决定,避免了矛盾;处罚执行时充分考量实际情况,准予当事人分期缴纳罚款申请,既达到了惩戒与教育的目的,又彰显了农业执法工作的“力度与温度”。 二、青岛市黄岛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曲某的动物运载工具在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案 2024年4月9日,青岛市黄岛区农业农村局在巡查时发现一动物运输工具车厢内可见明显未清洗的粪污,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1日运载生猪至青岛某肉类加工厂,其动物的运载工具在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就离开了青岛某肉类加工厂,至2024年4月9日也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鲁牧政发〔2023〕5号)第5条之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农业农村局作出处3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系畜禽运载工具在卸载后未及时清洗、消毒而被处罚的案例。这一案例明确地向社会各界传达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的重要性。法律中明确规定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是基于动物疫病防控的现实需要。当运载工具未得到及时清洗消毒时,可能残留的病原体就有机会传播、滋生,从而增加动物疫情发生和传播的风险。这起案例提醒着每一位涉及动物运输的相关人员,必须时刻保持警惕,认真履行清洗消毒的义务,不能有丝毫的懈怠。 三、枣庄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枣庄市市中区某宠物店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2024年4月8日上午,枣庄市市中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市中区某宠物门店进行执法检查,在该门店二楼冰箱内查获妙三多三联活疫苗、犬细小抑制蛋白、猫瘟热抑制蛋白等8种动物疫苗,当事人无法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且承认了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及《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枣庄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畜牧兽医部分第一百三十七条违法程度轻微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1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前宠物饲养越来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治理宠物医疗乱象、规范宠物医疗行业发展显得愈发迫切。对于仍处在快速发展的宠物医疗业而言,监管不能缺位;与此同时,规范宠物医疗、更好地呵护宠物健康,折射出的不仅是行业的发展进步,也是可贵的人文关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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