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04 点击: 次 来源:莆田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一、林某峰从事生猪违法活动案 当事人林某峰在未取得定点屠宰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珠江村设立屠宰窝点,于2022年1月26日被农业执法机关依法查获。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林某峰从事生猪违法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启动打击涉农违法犯罪联动执法工作机制。经进一步调查查明,从2021年1月起,林某峰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并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206164元,且涉案生猪中检出猪圆环病毒2型。 2023年5月15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林某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二、刘某清、徐某炳从事生猪违法活动案 当事人刘某清、徐某炳在未取得定点屠宰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洞庭村设立屠宰窝点,于2022年7月21日被农业执法机关依法查获。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刘某清、徐某炳从事生猪违法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启动打击涉农违法犯罪联动执法工作机制。经进一步调查查明,从2022年6月起,刘某清伙同徐某炳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非法经营数额逾102864.97元,且在涉案生猪中检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莱克多巴胺。 2023年9月21日,涵江区人民法院以当事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刘某清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判处徐某炳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禁止刘某清、徐某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陈某红从事生猪违法活动案 当事人陈某红在未取得定点屠宰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莆田市涵江区庄边镇尚书桥村设立屠宰窝点,于2022年11月15日被农业执法机关依法查获。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陈某红从事生猪违法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启动打击涉农违法犯罪联动执法工作机制。经进一步调查查明,从2022年10月起,陈某红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非法经营数额144826元,且涉案生猪中检出猪圆环病毒2型。 2023年3月31日,涵江区人民法院以当事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陈某红有期徒刑七个月,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四、杨某辉、杨某忠从事生猪违法活动案 当事人杨某辉、杨某忠在未取得定点屠宰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仙游县度尾镇中岳村一牲畜养殖场设立非法生猪屠宰窝点,于2021年2月17日被农业执法机关依法查获。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杨某辉、杨某忠从事生猪违法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涉案猪肉制品检出猪圆环病毒2型和不符合规定的呋喃西林兽药残留,因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启动打击涉农违法犯罪联动执法工作机制。经进一步调查查明,2020年12月起,杨某辉、杨某忠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屠宰病死生猪,并将部分病死生猪制品向公众销售,非法经营数额250元。 2021年11月17日,仙游县人民法院对杨某辉、杨某忠两个当事人均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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