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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网络购销兽药的被立案查处

时间:2024-02-01    点击: 次    来源:石龙镇融媒体中心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日前,根据市有关部门提供的线索,石龙镇成功查处一宗网络销售假兽药案。现场查获涉嫌非法兽药一批,货值金额总数近万元,一举捣毁藏身于石龙镇黄家山村的一间无证经营兽药店。

接到线索后,镇综合行政执法办迅速反应,联合市农业农村局、镇农林水务局的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同时对线索涉及店铺进行前期摸排定位。在案前分析会议上,专案组根据相关执法典型案例以及法律法规,研究制定行动方案,并邀请市农业农村局3名执法人员参与现场鉴定,为案件开展现场鉴定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专案组到达目标店铺后,迅速对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视频记录,并在店铺现场电脑调取到涉案兽药的销售记录。调查取证后,专案组对店铺经营者进行普法教育,要求其认真履行索证索票义务,学习辨认兽药的相关知识,责令其停止销售涉嫌假冒的兽药,并召回已售货品。

目前,涉案的非法兽药已被扣押,专案组对该无证经营兽药店负责人立案调查,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接下来,石龙将进一步加强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大对农业农村等领域的执法检查力度,实现线上、线下齐抓共管,营造“便民助农”的优良环境,全力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律分析: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和《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之规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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