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01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畜牧兽医局 - 小 + 大
四、有关工作要求 对抽检发现的假劣兽药,各地要按照《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和《2023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要求,及时组织做好查处工作;追踪溯源假劣兽药产品,并加大对标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不合格产品为经营、使用环节抽检经生产企业确认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对生产企业立案查处;兽药生产企业不予确认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符合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的,要依法吊销其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案件查处完成后,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执法办案情况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和法规司,并组织有关单位依法公开案件查处信息;对符合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条件的,要及时将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建议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联系人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王子东 010-59193267 附件: 1.2023年第四季度兽用生物制品部级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2.2023年第四季度省级监督抽检不合格非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汇总表 3.2023年第四季度部级跟踪检验不合格非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汇总表 4.2023年第四季度监督抽检发现的假兽药和不符合兽药追溯二维码监管要求的兽药产品情况汇总表 附件1 2023年第四季度兽用生物制品部级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注】“中监所”为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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