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8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三)检查阶段(7月1日至10月31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标整治任务逐项进行集中排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形,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处理。涉及外埠兽药产品的,应及时将违法信息通报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四)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总结基层经验做法,及时改进监管措施,推动提升畜禽养殖规范用药的能力和水平。同时,我部将组织开展交叉互查和抽查工作,促进经验交流和措施落实,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已列入国务院食安委202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压实责任,强化督促指导、狠抓措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技术服务。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要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结合养殖“减抗”技术指导,成立专家服务团,帮助解决各地在实施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问题,指导基层科学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也可根据辖区实际,相应成立专家服务团,开展技术服务。 (三)加强信息报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工作调度和总结,及时报送工作进展、经验做法、典型案件、存在问题等情况,同时于12月1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及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联系人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冯华兵010‒59192819。 附件: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汇总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3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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