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1 点击: 次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 明确工作职责。各区要将动物免疫、检疫、监测等防疫职责落到具体部门和机构,避免职责悬空、任务落空。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依法牵头负责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活动。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动物防疫管理机构根据辖区实际,依法组织做好饲养动物的免疫、和流浪犬、猫的防疫管理工作。 3. 充实队伍力量。各区要综合考虑饲养动物数量、管理服务企业和个人数量、防疫工作难度等实际情况,采取内部挖潜优化存量、增加编制补充增量的方式,切实配齐配强动物防疫人员;要明确岗位条件,强化岗位准入,严格按要求招聘和选用专业人员,人员主要从事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 1. 强化工作协调。要加强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动物防疫部门之间权责的联接,确保动物防疫工作手势一致;要加强行业监管、综合执法、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防控机构之间职能的衔接,确保动物防疫工作步调一致;要加强与卫生健康、绿化市容、海关等部门的对接,确保人兽共患病疫情、境外动物疫情等信息共享和措施联动。积极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同频共振、同向共进”,全市动物防疫工作“一盘棋”的良好局面。 2. 强化疫情报告。加强动物疫病监测排查,及时掌握疫病发生动态,科学研判疫病发展趋势,提出动物疫情预测预警。严格执行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完善分级响应机制,拓宽疫情报告渠道,细化疫情报告责任,建立疫情报告首问负责制。完善应急处置机制,提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3. 强化监督考核。各区和乡镇(街道)要将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纳入属地事项责任清单,开展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督查和成效考核。要推动工作力量下沉,实现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将下基层一线服务的工作量和实绩作为人员考评的主要指标,其中区级动物防疫人员每年不少于三分之一时间,乡镇(街道)动物防疫人员每年不少于二分之一时间。 (三)提升专业能力 1. 积极提高软实力。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人才培养、引进以及生活待遇保障等制度,加强基层动物疫病防控人才储备,提高中高级职称比例,将职务职级晋升和职称评定、表彰奖励向业绩突出、考核优秀的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倾斜。做好基层动物防疫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每3年轮训一次;加强官方兽医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 2. 持续改善硬实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不断加强兽医实验室、应急物资储备库、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运输指定道口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检测诊断、消毒消杀、监督执法等物资设备的配置,推进动物防疫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 3. 有效利用社会力量。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和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要求,采取临时聘用、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等途径,组织社会力量协同参与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诊断、检疫、应急处置等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工作,及时向所在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汇报,与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沟通,积极争取支持。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负责同志和责任科室,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要全面摸清底数,厘清当前动物防疫机构、编制、人员等情况,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避免发生“线断、网破、人散”的现象。 (二)加强业务指导 市农业农村委和下属的执法总队(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要主动对接区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强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工作监督。要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有关条款要求,对中心城区的动物防疫人员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专业知识的培训指导,协同健全中心城区的动物防疫体系,强化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三)加强进度督导 各相关区农业农村委要在2023年3月底前,将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委。各中心城区市场监管局要在2023年3月底前,将本区的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委,在2023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并将相关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委。对体系建设进展缓慢的,市农业农村委将及时组织开展专项督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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