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畜牧动态 > 规范标准 > 文章

布鲁氏菌病防控技术要点(第一版)

时间:2023-01-10    点击: 次    来源: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十一、人间布病监测

(一)病例监测

1.从业人员自我监测

从业人员如有持续数日的发热(包括低热)、乏力、多汗、关节和肌肉疼痛等表现,应怀疑是否得布病,及时就医,并告知医生有病畜或者疑似病畜接触史。若确诊为布病,应按医嘱规范、足疗程服药,按时复查,在医生判断治愈后方可停药、避免慢性化危害。确诊布病后,应提醒有病畜或疑似病畜接触史的家人、亲友和同事,如有上述布病可疑症状及时就诊;配合疾控机构完成个案流行病学调查。

2.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与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我国《布鲁氏菌病诊断标准》对病例进行诊断,发现病例(包括疑似病例、临床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后,应当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3.疾控机构开展个案流调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辖区内的病例报告后,要在24小时内完成报告卡审核,对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进行个案流行病学调查,按照我国人间布病监测方案要求填写《布病病例个案调查表》,主要调查感染来源,发现暴发线索,尤其食源性暴发,及时调查处置。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饲养场、家畜集散市场、屠宰加工厂等单位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人间布病暴发疫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时,应按规定及时向当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二)监测点强化监测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全国布鲁氏菌病监测工作方案》要求,在监测点强化人间布病监测,并开展重点职业人群血清学监测、病原学监测和畜间疫情收集工作。

十二、人间布病疫情调查和处置

(一)疫情调查和处置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发现的人间布病暴发或新发疫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病例的传染来源、暴露因素、生产和生活环境开展调查。按照《布鲁氏菌病诊断标准》规定的疑似病例定义开展病例搜索。搜索范围为首发病例发病前三周至调查之日内,接触过可疑病畜或畜产品,或暴露于可能被传染源污染的环境的人群。对搜索到的疑似病例应及时采样,进行布病血清学检测。对暴发疫情、新发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的病例及对可疑的传播因子均开展病原学检测。

联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汇总有关调查信息,分析疫情特征,确定造成本次疫情的传染源、传播方式和途径,追溯致病畜群或畜产品的来源,开展风险评估,提出处理建议。

(二)病例救治

布病病例治疗原则是早期、联合、足量、足疗程用药,必要时延长疗程,以防止复发及慢性化。常用多西环素联合利福平或链霉素,有并发症的患者叠加使用三代头孢类或喹诺酮类抗生素。儿童可使用利福平联合复方新诺明儿科悬液治疗;8岁以上儿童治疗药物选择同成年人。妊娠12周内选用利福平联合三代头孢菌素类治疗,妊娠12周以上可使用利福平联合复方新诺明治疗。具体参照《布鲁氏菌病诊疗指南(试行)》。布病病例无需隔离治疗。

十三、联防联控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布病联防联控机制,相互通报疫情信息,根据防控工作实际需要,联合处置疫情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联合开展布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重点指导高危人群做好个人防护、及时就诊、正确处理病畜及其产品。密切配合当地宣传部门做好媒体风险沟通,避免群众恐慌,加强防护意识,减少舆情风险。

上一篇:畜牧业应对寒潮暴雪天气技术指导意见

下一篇: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