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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筹疫情防控和农村畜禽养殖管理指南

时间:2022-05-11    点击: 次    来源: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四)管控区防控工作

坚持“人不出区、严禁聚集”总要求,实施闭环管理。在养殖圈舍等室内作业时,合理限定同时作业人员数量,采取错时错峰、“两点一线”等方式作业,做好人员防护和环境消杀。室内作业场所要摆放口罩、洗手液、消毒液等防疫物资,方便及时取用。在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前提下,允许畜禽养殖场所正常开工生产,实行人员闭环管理。

(五)封控区防控工作

封控区坚持“区域封闭、足不出户、服务上门”的总要求,封控区内人员原则上不能出门作业。对于个别养殖场户人员就地居家隔离或异地隔离的,应采取以下措施:

1.县级农业农村局加强与卫健部门沟通,组织人员做好养殖和动物防疫服务工作。

2.由县级农业农村局及时协调有关单位保障畜禽养殖所需要的饲料、兽药、疫苗等投入品,加强技术指导,确保养殖畜禽正常生产,确保肉蛋奶正常销售。

3.加强对饲养动物的健康状况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服务人员报告,协调卫健部门对饲养的畜禽适时开展新冠疫情检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4.适当推迟畜禽出栏,确实需要出栏的,经检疫合格后实施“点对点”调运。

5.物品进出需要遵守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规定,并彻底消毒,严防带毒物品传染。

6.因疫情防控需要出现整村、整户人员异地隔离时,畜禽养殖实行代管代养,严格落实“双封闭、全消毒、防鼠害、常监测”防控措施。

7.县级农业农村局、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在代养前和代养结束后,认真清点代养畜禽品种、数量、大小以及有关物品等,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二、应急处理措施

(一)农业农村部门应制定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异常情况应急处置方案,全面开展应急响应,有效防止新冠病毒的传播。

(二)出现健康状况异常人员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方案。一旦发现新冠病毒疑似感染人员,必须迅速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隔离、疫点消毒等工作,并对该人员作业和活动过的区域进行采样和病毒核酸检测。

(三)在日常检测过程中,一旦发现畜禽、饲料、兽药、疫苗样品或者包装及环境样本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应当迅速报告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或者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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