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09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1.3 食品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后,仍拒不召回; 1.4 食品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 2 违反条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五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3 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二十种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1 案由 1.1 生产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1.2 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2 违反条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3 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第二十一种违法情形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1 案由 1.1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 1.2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 1.3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1.4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2 违反条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2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3 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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