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7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保健 作者:孟宇航 - 小 + 大
摘要:随着动物诊疗行业的发展,宠物兽药使用不当的违法行为屡有发生。笔者于2019年和2020年先后办理了两起动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兽药案件。对这两起案件进行分析,从案件办理的步骤和技巧中,反映出执法人员在兽药辨别、证据收集、假兽药处置等方面的能力正在逐步提升。笔者由此对宠物兽药使用的安全性隐患、执法人员综合能力挑战、执法检查重心调整等层次进行了研判思考,以期对官方兽医依法行政提供参考。 1、案例概况 1.1 案例1 1.1.1 案情调查 2019年4月10日,甲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A宠物门诊进行现场检查时,突然发现门诊工作人员正匆忙将2种药品从药品柜中转移至垃圾箱,疑似掩盖或销毁违法证据。执法人员当即上前进行阻止,并随即对其试图转移的药品进行真伪核对。通过登录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执法人员发现上述2种分别标称“Ailepu”的犬猫弓形虫重组疫苗和律胎素的药品无兽药批准文号(兽药注册证书),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没有任何记载。执法人员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门诊部有4份处方笺涉嫌使用了上述药品。 经请示立案后,执法人员对该动物诊疗机构涉嫌使用假兽药行为进行继续检查核实,对涉案药品查封(扣押),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假兽药。 1.1.2 法律依据 使用没有兽药批准文号(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被判定为按照假兽药处理。 1.1.3 处理结果 经调查A宠物门诊使用假兽药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农办政函〔2012〕24号)的解释,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经集体讨论,作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退回涉案药品。4月30日,该案结案。 1.2 案例2 1.2.1 案情调查 2020年7月30日,甲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B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7种药品无兽药批准文号,瓶盖或瓶身写着中文标识名(拜有利、骨克疼〈骨痛消〉、狄波美、麻佛、尿痛舒、痛立定、猫ω干扰素)。 经请示立案后,执法人员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上述药品,并对现场查获的7种药品采取正常强制措施。在进一步的调查过程中,王某向执法人员提供出部分处方笺(16张),内有上述涉案药品的诊断使用记录,处方笺右下角注明诊疗费用。 1.2.2 法律依据 同1.1.2。 1.2.3 处理结果 同1.1.3,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作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8月10日,该案结案,并监督涉案药品交付诊疗废弃物回收机构进行销毁。 2、案例比较 2.1 对违规药品的侦查辨别能力有所提高 随着执法机构执法检查力度持续加强,个别诊疗机构违规使用兽药的行为更加隐蔽。案例1中的违规兽药还摆放在柜台里,到了案例2中,违规兽药已经放进了无标签抽屉里。药品包装从原先带有标签,发展成为只有兽医可以辨认的“光瓶”或简单的中文标记。因此,要求执法人员除对药柜的常规检查扩展到对药房及诊疗区域无标签抽屉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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