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29 点击: 次 来源: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兽医处 - 小 + 大
(四)完善免疫记录。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提倡有条件的规模场建立电子免疫档案,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期报告,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五)规范疫苗管理。各地要按照资金项目管理模式规范强免疫苗管理,全面落实专人专户专账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化管理,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动物防疫机构要落实全程信息化管理,疫苗调拨直接到场到村到户。强化冷链保障,加强疫苗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贮存,重点加强乡村两级最后一公里冷链保障,确保疫苗质量。强化供应服务,乡镇动物防疫机构要确保强制免疫疫苗及时足额供应到养殖场户。省厅设立强制免疫疫苗服务热线:0311-66571636。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政府统一采购分发的强制免疫疫苗,严禁在疫苗分发过程中吃拿卡要。 (六)落实信息报告。各市按月报告免疫及监测情况。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汇总、统计和审核免疫、监测信息,按时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分析后按时向省厅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相关情况。 (七)评估免疫效果。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不达标的,及时通报辖区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并组织养殖场户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强免疫苗使用满意度调查,及时掌握养殖场户疫苗使用满意度情况,春秋防结束后,逐级反馈至省厅,重大情况随时反馈;对出现免疫副反应、免疫抗体不达标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强制免疫,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强免疫苗调拨管理、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及“先打后补”相关工作实施。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二)落实主体责任。《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经费管理。各地要将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免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及时拨付、规范使用。 (四)严格疫苗监管。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有关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五)搞好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多种方式,加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要求的宣传力度,做到养殖场户全覆盖,切实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 (六)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督导检查,省级每年至少开展2次、市级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县级每月至少开展1次,同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日常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做到全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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