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23 点击: 次 来源: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为切实做好2022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要求,结合当前动物防疫实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制定了《2022年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至各有关单位,要求遵照执行。 2022年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的原则,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三)目标要求。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免疫病种和范围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省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0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省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对种畜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种畜禁止免疫。奶畜原则不免,确需免疫的,养殖场(户)提出申请,由市级疫控机构组织评估提出免疫意见,并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实施。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农委),漯河市畜牧局于4月15日前将辖区内实施免疫的奶畜场(户)信息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同时抄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疫苗种类 “先打后补”企业可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疫苗,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可查询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www.ivdc.gov.cn)。 各地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可根据免疫效果监测评估结果,自主选择省农业农村厅招标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招标情况另行通知。 四、免疫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主体责任。应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 五、职责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落实到位;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非“先打后补”企业的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疫苗免疫效果评价。 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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