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28 点击: 次 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 小 + 大
1.5.2 污染治理原则 1.5.2.1 倡导使用低蛋白饲料,优化配方,合理使用添加剂,规范饲养管理技术,在保障畜禽正常养殖的情况下,减少污染排放量。 1.5.2.2 发展适度规模养殖,促进种养结合,鼓励散养密集区建设粪污集中处理中心,畅通粪肥还田渠道。 1.5.2.3 优化畜禽圈舍结构,改进清粪工艺,新建畜禽圈舍鼓励采用干清粪技术及日产日清,已有畜禽圈舍可采用分离式粪污收集及发酵处理技术。 1.5.2.4 提升养殖管理水平,优化通风供暖工艺,严格执行雨污分离。 1.5.2.5 强化防疫,降低畜禽病死率,实现污染源头减量。 1.5.2.6 畜禽养殖场(区)控制过程应充分满足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要求,同时根据当地污染特征,选择适宜的处理技术工艺,做到因地制宜。 1.6 组织编制单位 本指南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河北科技大学、石家庄科林奥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蔚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天津同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参与编制。 第二章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污染治理技术 2.1 建设基本要求 2.1.1 平面布置要求 平面布置应以污水处理系统、固体粪便处理系统及恶臭集中处理系统为主体,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处理流程合理安排。 2.1.2 防护距离要求 堆肥厂和污染治理工程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地表水域、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等敏感对象之间应保持合理的位置关系及合理的防护距离。 2.1.3 建设规模要求 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规模应满足养殖场的污染排放量要求,不同种类养殖场的污水和固体粪污排放量,参见附录 A。 2.1.4 实施技术要求 2.1.4.1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过程控制工程设计除符合指南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1.4.2 畜禽养殖场中恶臭严重的粪污堆存、堆肥、污水贮存等区域宜采取污染管控措施,减少恶臭排放。 2.1.4.3 畜禽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方可还田利用。 2.1.4.4 无粪污处理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应转运至有资质的第三方处理机构处置。 2.2 污水处理技术 2.2.1 一般性要求 2.2.1.1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中污水治理应从源头控制,减少污水的产生,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水治理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设计资质。 2.2.1.2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中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污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排放去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排放水质应满足 GB 18596和有关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的出水水质应满足 GB 5084 的规定。 2.2.1.3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中污水治理工程应具有污染防治措施,排放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2.2.1.4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中污水治理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水质在线监测系统。 2.2.2 预处理技术 根据需要,预处理可设置格栅、沉砂池、集水池、固液分离系统、水解酸化池等,必要时设置粪-草、粪-毛分离器。 2.2.2.1 格栅 污水进入集水池前应设置格栅,当污水量较大时,宜采用机械格栅,栅渣应及时运至粪便堆肥场或其他无害化场所进行处理,格栅的技术要求按 GB 50014 的有关规定执行。 2.2.2.2 沉砂池 处理养鸡场或散放式养牛场污水时应强化沉砂池设置,其他养殖污水处理可使设置的集水池具有一定的沉砂功能,不单独设置沉砂池,沉砂池的设计参照 GB 50014 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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