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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兽药使用管理相关法规制度解读(二)

时间:2021-12-10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法治    作者:冯华兵 - 小 + 大

大家好,我是来自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药政药械处的冯华兵。很高兴继续和大家分享我国兽药使用管理相关制度的一些规定。

上一讲,我们讲到兽药管理条例,对于怎么产好药卖好药用好药做了制度性的设计。这一讲,我们再具体的围绕着怎么用好药怎么使用好、管理好药进行讲解。

首先我们讲一讲兽药使用管理相关法规制度解读:

一、禁止性要求:

1.禁止使用假、劣兽药。

2.禁止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化合物清单,目前呢只有一个,就是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这里面规定的21类物质是禁止使用的,一旦使用上一讲我们讲到就会被移送司法机关。

3.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4.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级动物饮用水中或直接饲喂动物。

5.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种添加激素类药品。

6.停止使用兽药规定。

7.停止使用促生长类抗菌药物饲料添加剂。

8.国家或者省里,其他的一些禁用、停用的规定,大家要及时的关注和掌握。

二、制度性要求

1.《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处方药目录、处方笺

2.批准兽药(发布兽药质量标准)的标签说明书——适应症(功能主治)、用法用量(靶动物)、休药期(弃奶期、弃蛋期)、注意事项(产蛋期停用、马属动物禁用、不良反应表现)、有效期、存储条件(凉暗处、阴凉处、常温)。

3.兽药使用管理制度及记录制度。

4.使用发现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5.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规定。

围绕着安全用药规定,我认为呢,大家一定要把这个禁用药清单。熟知一心,因为这个是红线,是底线,一旦踩碰,这个将后悔莫及。这里面规定的就是这么二十一种物质,我们大部分了解的是β-兴奋剂,但是还有一些比如说硝基呋喃类的,氯霉素类的,我知道我们在以往的过去的这种一些检查中也发现过,包括我们大家现在看我们市场上抽检的一些动物产品超标的情况通报的情况也还时有发生,还有就是空缺实力,这些一些常见的一些禁用的药物,这些产品。一旦被使用,都是直接进行行刑衔接,然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所以大家一定要熟知熟记这二十一例产品,一定不要踩这个红线。

停用兽药

第二个方面呢,大家要知道,我们农业农村部这几年发布了很多停用兽药的公告。目前有四个方面大家一定要了解和掌握

1.停止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公告第2292号)。

2.停止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等3种兽药的原料药及各种制剂(公告第2638号)。

3.禁止非泼罗尼及相关制剂用于用于食品动物(公告2583号)。

4.停止金刚烷胺等抗病毒药物及其盐、酯及单、复方制剂(公告第560号,农业部关于清查金刚烷胺等抗病毒药物的紧急通知(农医发[200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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