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1-21 点击: 次 来源:金寨县人民政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为有效控制野猪种群数量,减少野猪危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金寨县控制性猎捕野猪工作实施方案》。 一、狩猎区域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狩猎区域以及有关狩猎管理规定,除全县所有自然保护地范围外均可狩猎。 二、狩猎时间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狩猎管理的通告》(皖政〔1997〕59号)规定,我县控制性猎捕野猪狩猎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第二年1月31日。 三、狩猎限额 为有效调控野猪种群数量,达到预期防控目标,我县控制性猎捕野猪限额按照年度调查野猪种群数量10%比例申报,经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狩猎人员 狩猎队由县林业局批准设立,狩猎队员年龄在25岁至60周岁之间,身体条件合格,并具有一定狩猎、持枪经验,个人申请经狩猎队研究同意,并通过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辖区公安派出所审核,按照行政许可程序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领《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 五、狩猎工具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针对野猪群居、凶猛特性,全县控制性猎捕野猪统一使用制式猎枪及标配的螺旋弹,严禁使用其它非法工具进行狩猎活动。狩猎队员依据核发的狩猎证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 六、狩猎培训 狩猎人员确定后,由县林业局联合县公安局组织全体狩猎队员进行培训,主要培训控制性猎捕野猪工作依据、狩猎期间人员防护、狩猎工具使用、猎枪猎弹管理、森林防火、安全教育以及猎获物处理等内容。按照乡镇行政区域划定狩猎片区,确定狩猎片区人员组成、推选狩猎片区负责人、签订狩猎承诺书,并依据野猪危害程度及乡镇要求,规范有序开展全县控制性猎捕野猪工作。 七、狩猎管理 全县控制性猎捕野猪工作采取分时段统一组织实施,分乡镇开展狩猎工作。狩猎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狩猎证、持枪证开展狩猎工作,并认真落实狩猎期间持枪、防火等安全防护措施,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狩猎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和限额进行。狩猎队员要主动配合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依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若发现未取得狩猎资格,并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非法狩猎的,应及时向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进行举报。狩猎期间,县林业、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管理,联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狩猎工作督导检查,对违反控制性猎捕野猪有关规定,未按照狩猎范围、种类、工具、限额等进行狩猎的人员,立即取消其狩猎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猎枪弹管理 严格落实猎枪、猎弹“集中保管、按需申领”的安全监管措施和要求,狩猎期间的猎枪、猎弹统一存放在属地公安派出所枪弹库,由属地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实行早领取晚交还制度。狩猎队建立健全领取交还、存量动态、维护保养和检查登记台账,猎弹使用后,及时收集弹壳交至属地公安派出所核销。禁止酒后携带猎枪,不得买卖、出租、出借、转赠猎枪、猎弹,不得携带猎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狩猎期满,猎枪、猎弹由县公安局统一收缴,入库封存。 九、猎获物处理 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禁止食用猎获的野猪,按照上级有关禁食野生动物工作要求,狩猎队猎获的野猪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10元/斤标准进行收购,作为支付狩猎人员的劳务补贴费用,然后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收购资金由乡镇先行垫付,全县狩猎工作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收购单据和无害化处理等材料,经审核后报县财政统一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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