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9-12 点击: 次 来源: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为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精神,深入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树立“生产者防疫、受益者付费”理念,支持市场机制在强制免疫疫苗经销、采购、免疫服务等环节起决定性作用,加快建立富有活力、高效规范、监管有力的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北京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将《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2022—2024年)》印发至各相关单位,要求遵照执行。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 (2022—2024年)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强化养殖场户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范围 (一)补助病种 (二)补助对象 本市范围内的猪、牛、鸡、鸭、鹅等规模养殖场。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按照《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及其备案程序的通知》(京农发〔2009〕34号)执行,未达到上述规模标准且具备自主免疫条件的场户,可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实施“先打后补”。 (三)补助条件 1.疫苗合法合规。能够严格按照补助年度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要求,从合法正规渠道自行购买、贮藏和使用国家批准的强制免疫疫苗,且疫苗病种(亚型)适用畜禽范围与申请补助的畜禽一致。 2.免疫效果达标。补助周期内,场内畜禽应免尽免,经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抗体合格率达到70%(含)以上。 3.履行法定职责。能够严格履行建立免疫档案、佩戴畜禽标识、申报产地检疫、无害化处理、动物疫情报告等法定责任义务,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监督管理,且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4.如实填报信息。能够通过“牧运通”微信小程序如实、规范上传养殖场户基本情况、强制免疫疫苗购置和免疫接种等信息,并按规定时限完成备案、补助申请等线上操作。 二、补助方法与标准 (一)畜禽数量审核 以该规模养殖场户申报期内出栏畜禽产地检疫数量与种用、乳用动物存栏数量之和为申请补贴的畜禽数量,死亡畜禽忽略不计。 (二)免疫效果监测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将“先打后补”全部养殖场户纳入区级动物疫病年度监测计划,每季度开展一次抗体合格率监测,每次监测覆盖所有“先打后补”场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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