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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动物防疫法》系列解读之一

时间:2021-01-31    点击: 次    来源:智牧研究院    作者:牧丰 - 小 + 大

第二,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将“分散在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剥离”,“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由其集中行使,以农业农村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受这一改革影响最大和最直接的,就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按照上一版《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经法律授权、负责动物检疫和防疫监管执法的机构,各地成立动物卫生监督所,虽大部分为事业单位性质,但可以依法开展行政许可(检疫出证)和监管执法工作。

改革后,执法职能及相关编制被划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检疫和监管职能划入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所纷纷改为动物检疫技术支撑单位,更名为动物卫生技术中心,或并入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等。在法律修订中,虽保留了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单独表述,但已无法承担动物防疫监管执法职能;而从各地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看,法律中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已很难与动物卫生技术中心之类的技术性事业单位挂钩,保留动物卫生监督系统及其机构、人员的努力更多只具有象征意义。

动物检疫工作机制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官方兽医建设,应该成为下一步重点研究和破解的课题。

第三,关于非洲猪瘟疫情。

2018年8月,在辽宁报告发现第一起非洲猪瘟疫情,正式宣告了非洲猪瘟病毒攻克边境管理,进入国内。很快,疫情短短数个月内遍布全境,暴发势头之猛,传播速度之快,令人惊愕。疫情给广大生猪养殖场户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损失甚至灾难,生猪产业哀鸿遍野,猪肉价格持续攀升,对社会经济造成了一定影响。

从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和农业农村部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来看,国家层面力图在短期内控制、消灭疫情的努力是应当肯定的。但是,部分地方动物防疫体系失灵,防疫队伍能力严重不足,影响了防控措施的有效落实;非洲猪瘟带来的损失和尚无疫苗可用的现实,也暴露了动物防疫工作链条不全、重预防不重根除的问题。

可以说,非洲猪瘟疫情是对本次法律修订影响最大的一个背景。国务院印发的两个明电、两个国办文件,以及农业农村部出台的一系列具体措施,均不同程度吸收到法律修订中(后续解读中将作具体阐述)。

第四,关于新冠肺炎疫情。

新冠肺炎疫情是在动物防疫法一审修订草案已基本成熟的情况下突然暴发的,对修法工作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修法进程上,推迟了审议的时间;修改内容上,集中加强了关于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规定。疫情发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迅速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等行为;首次制定专项立法修法计划,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涵盖约30部法律制修订任务,《动物防疫法》作为这个专项计划中规定完成的第一部法律,受到格外重视。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法律修订后期大幅增加了关于防范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加强野生动物防疫检疫监管的内容。这些内容在后面解读中将作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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