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畜牧动态 > 政策法规 > 文章

中南区2020年版生猪调运政策解读

时间:2020-11-29    点击: 次    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1、中南区2020年版生猪调运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什么情况下可启动生猪“点对点”调运?
答:根据《关于印发〈中南区生猪调运管理办法〉和〈中南区区域外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中南区指定通道名单〉的通知》(中南区联防〔2020〕1号)文件要求,自2020年11月30日起,全面禁止非中南区的生猪(种猪、仔猪除外)调入中南区,中南各省(区)之间原则上不进行生猪(种猪、仔猪除外)跨省(区)调运。
《中南区生猪调运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当区域内生猪及生猪产品供给不足或突发紧急情况时,为保障市场供应,促进生猪及生猪产品价格稳定,经向输出地、输入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启动生猪“点对点”调运,并优先实施区域内生猪“点对点”调运。
生猪“点对点”调运是指用于屠宰的生猪从备案的养殖企业直接调运到接收的屠宰企业。“点对点”调运的直线距离,原则上不超过1000公里。
2、中南区2020年版生猪调运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中南区2020年版生猪调运政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引导、规范生猪调运,减少生猪长距离调运;二是加强区域指定通道的规范化管理,统一公布中南区指定通道信息,引导跨省(区)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按照中南6省(区)的要求,经指定通道并接收监督检查。
2020年11月30日起,全面禁止非中南区的生猪(种猪、仔猪除外)调入中南区,中南各省(区)之间原则上不进行生猪(种猪、仔猪除外)跨省(区)调运。
统筹协调指定通道检查站规划布局和规范化建设,明确监督检查、应急值守和安全防护等条件保障标准,研究制订监督检查工作程序。从方便群众的角度考虑,统一发布中南区指定通道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3、申请“点对点”调运的养殖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生猪 “点对点”调运的养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
(二)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营业执照;
(三)防疫管理制度齐全,生物安全条件较好,配备专职兽医人员,使用备案车辆运输,具有清洗消毒条件;
(四)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年度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年度内重大动物疫病抗体监测达到国家要求。具备非洲猪瘟自检能力(含委托送检),按规定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病原检测为阴性;
(六)通过非洲猪瘟无疫小区认证的养殖企业优先。
(七)符合国家或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申请“点对点”调运的屠宰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生猪 “点对点”调运的屠宰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屠宰量15万头以上;
(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A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排污许可证;
(三)防疫管理制度齐全,官方兽医数量配备足额,有专职的肉品检验人员,具备冷链储运设施和清洗消毒条件;
(四)具备非洲猪瘟自检能力,近3年内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和违禁添加物。年度内无产品质量不良记录和违法行为。
(五)通过国家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认定的优先;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开展“点对点”调运工作有哪些环节和要求?
答:生猪“点对点”调运实行事前备案管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养殖企业,经向输出地、输入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后,直接调运生猪到屠宰企业。开展“点对点”调运生猪有3个环节的工作要求:
(一)确认符合“点对点”调运的养殖企业资格名单。中南区外有意向中南区调运生猪(或中南区内有意向跨省调运生猪)的养殖企业,向当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审核申请,经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南区联防〔2020〕1号文件规定审核符合要求的,由所在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中南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

上一篇:中南区生猪调运管理办法

下一篇:农业农村部:动物防疫体系纳入国家公共卫生体系建议的答复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