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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类屠宰厂(场)建设规范

时间:2020-10-05    点击: 次    来源: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作者:李真等 - 小 + 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本标准起草人:李真、陈曦、冯凯、潘荣辉、单佳蕾、任博、王媞、管颖、葛明杰。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类屠宰厂(场)术语和定义、分型、选址、布局、设施设备、其它的设计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牛、马属动物、羊、食用犬屠宰厂(场)的建设。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237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GB/T 19477牛屠宰操作规程
GB 50317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HJ 2004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3.1 验收间 inspection and reception department
牲畜进厂后检验接收的场所。
3.2 3.2 隔离间 isolating room
隔离可疑病畜,观察、检查疫病的场所。
3.3 3.3 待宰间 waiting pens
宰前停食、饮水和宰前检验的场所。
3.4 3.4 急宰间 emergency slaughtering room
屠宰病、伤畜类的场所。
3.5 3.5 屠宰车间 slaughtering room
自致昏刺杀放血到加工成胴体或四分体的场所。
3.6 3.6 不可食用肉处理间 innocuous treatment room
对病、死牲畜及其它不可食用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场所。
分型
按品种和设计规模分型,分为3型,见表1。
表1分型
选址
5.1 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要求。
5.2 位于交通运输方便、货源流向合理的地方,并具备符合要求的水源和电源。
布局
6.1 应划分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各区应有明显的标志。
6.2 生产区按屠宰车间、宰前建筑设施、急宰间和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废弃物暂存场所、污水处理场所、锅炉房等从净到污依次设置,符合防疫、环保、食品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6.3 应设置净道、污道,互不交叉。健康畜和疑病畜应严格分开。原料、半成品、产品等加工应互不接触。
6.4 多个屠宰品种的屠宰厂(场),牛羊可共用同一车间并应采用两条生产线,马属动物可共用同一车间采用同一生产线,其它品种应单独设置车间,各个车间之间不相互干扰。
6.5 办公区、生活区等非生产区应设置在生产区的上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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