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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屠宰检疫规程

时间:2020-09-15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新闻办 - 小 + 大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兔屠宰检疫申报、宰前检疫、宰后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兔的屠宰检疫。

2 检疫对象

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粘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屠宰前,具备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 临床检查健康;

3.3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4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5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 检疫申报

4.1 申报方式 现场申报。

4.2 申报条件 屠宰厂(场、点)申报检疫时,应当填写检疫申报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4.2.1 屠宰厂(场、点)回收的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2.2 屠宰厂(场、点)提供的兔运输途中有无异常或死亡情况的查询记录;

4.2.3 屠宰厂(场、点)提供的临床健康检查记录等相关记录。

4.3 申报受理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核查屠宰厂(场、点)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5 宰前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屠宰厂(场、点)检疫申报后,应当由官方兽医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查,对待宰兔进行临床检查。

5.1 现场核查

5.1.1 核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屠宰厂(场、点)提供的查询记录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5.1.2 运输途中有异常或非物理原因引起死亡情况的,应当进行隔离观察。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照每批次至少30头份采集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5.1.3 结果处理

对证物相符、记录合格或实验室检测确认无本规程规定疫病的,判为现场核查合格。

对证物不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具备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条件或补检不合格的,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实验室检测确认为本规程规定疫病的,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5.2 临床检查

5.2.1 应当按照《兔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要求实施检查。群体检查主要检查兔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个体检查主要检查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兔和随机抽取的兔(每车抽60-100只)。

5.2.2 临床检查发现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进行隔离观察,并按照每批次至少30头份采集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5.2.3 结果处理

入场满6小时,临床检查健康、未发现异常情况或实验室检测确认无本规程规定疫病的,准予屠宰。

实验室检测确认为本规程规定疫病的,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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