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畜牧兽医局 - 小 + 大
2020年8月27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生产经营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全文如下。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生产经营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农办牧〔202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是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为进一步提高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准确性,规范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现就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生产、经营和使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动物检疫或疫病监测、诊断中,对生猪及其产品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应当使用已取得我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的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确保检测结果准确。产品批准文号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兽药基础数据库”中查询。 二、自2020年9月1日起,所有未参加或未通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试验的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以及通过比对试验但目前未申请注册的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见附件1),一律停止生产经营。 三、通过比对试验、已申请注册但尚未获得批准的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见附件2),可继续生产经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各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 1.通过比对试验但未申请注册的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名单 2.通过比对试验、已申请注册但未获得批准的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名单 通过比对试验但未申请注册的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名单 (截至2020年8月12日)
|
上一篇: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的通知
下一篇:执业兽医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