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畜牧兽医局 - 小 + 大
3.3 消毒 3.3.1 每次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应对污区(不含冷库)地面、墙面及相关工具、设施设备及循环使用的防护用品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对一次性防护用品统一回收后做无害化处理,并擦拭电源开关、门把手等易污染部位。必要时,还应对空气循环设施设备进行消毒处理。工作人员淋浴并更换洁净衣物后方可离开。 3.3.2 每次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应对净区进行清洁和清洗消毒。 3.3.3 对于暂存病死动物的冷库,每批病死动物清空后,须进行全面清洗消毒。每月必须清空并清洗消毒一次。 3.3.4 无害化处理场区道路和车间外环境,每工作日须清理消毒一次。 3.3.5 车辆清洗消毒车间须保持清洁,清理后的污物须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污水须进行消毒处理。 3.4 监测评估 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定期开展污染风险监测,在不同生产环节采集样品,送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有资质的实验室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及时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评估,优化内部管理质量体系,完善风险防控措施。 4. 收集转运 4.1 收集 4.1.1 腐烂、破败、渗水的病死动物在送交处理前应进行包装。 4.1.2 包装材料应符合密闭、防水、防渗、防破损等要求。 4.1.3 包装材料的容积、尺寸和数量应与需处理病死动物的体积、数量相匹配。 4.1.4 包装后应进行密封,并对包装材料表面消毒。 4.1.5 使用后,一次性包装材料应作销毁处理;可循环使用的包装材料应严格清洗消毒。 4.2 转运车辆 4.2.1 选择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GB19217条件的车辆或专用封闭厢式运载车辆。 4.2.2 车辆具有自动装卸功能,车厢内表面应光滑,使用防水、耐腐蚀材料,底部设有良好气密性的排水孔。 4.2.3 随车配备冲洗、消毒设施设备、消毒剂及人员卫生防护用品等。 4.2.4 收运车辆应加装并使用车载定位、视频监控系统。收运车辆箱体应加施明显标识。 4.2.5 跨县(区)转运的车辆应具有冷藏运输功能。 4.2.6 收运车辆应专车专用,不得用于病死畜禽收运以外的用途。 4.2.7 收运车辆应按指定线路实行专线运行,不得进入生猪养殖场户的饲养区域,尽量避免进入人口密集区、生猪养殖密集区。车辆运输途中,非必要不得开厢。 4.2.8 车载定位视频监控系统应完整记录每次转运时间和路径。 4.3 车辆消毒 4.3.1 收运车辆在暂存点完成收集后,应及时对收运车辆、停靠区域进行消毒。 4.3.2 收集车辆到达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所入口,应通过消毒池,并经过车辆表面消毒后方可进入。 4.3.3 收运车辆卸载后,驶入清洗消毒场地。清理车厢内残留污染物,经包装密封后作无害化处理。清理驾驶室随车配备的消毒设备等物品,进行清洗、消毒和干燥。 4.3.4 收运车辆清理后,按照由内向外、由上到下、从前到后的顺序冲洗车体和箱体内外表面,待晾干后喷洒消毒液,静置不少于15分钟,最后用清水对车体进行全面冲洗后干燥。驾驶室内用消毒液进行擦拭消毒。 4.3.5 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要求,选用符合规定的消毒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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