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31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新闻办 - 小 + 大
一、免疫病种及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 (二)免疫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国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 H5亚型和 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按规定逐级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国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 O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国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 A型口蹄疫免疫。此外,内蒙古、云南、西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所有牛和边境地区的羊、骆驼、鹿进行 A型口蹄疫免疫,广西对边境地区牛羊进行 A型口蹄疫免疫,吉林、青海、宁夏对所有牛进行 A型口蹄疫免疫,辽宁、四川对重点地区的牛进行 A型口蹄疫免疫。除上述规定外,各省可根据评估结果,自行确定A型口蹄疫免疫动物种类。 小反刍兽疫:对全国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小反刍兽疫非免疫无疫区建设或已退出免疫的省份,可不实施免疫。 布鲁氏菌病:在布鲁氏菌病一类地区,对除种畜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种畜禁止免疫;各省根据评估结果,自行确定是否对奶畜免疫,确需免疫的,养殖场可向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后,以场群为单位采取免疫措施。在布鲁氏菌病二类地区,原则上禁止对牛羊实施免疫,需免疫的,养殖场可向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以场群为单位进行免疫。 包虫病:在包虫病流行区,对种羊进行程序化免疫,对新生羔羊、补栏羊及时进行免疫。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各地应执行国家防治指导意见有关要求。 二、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 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疫苗(见附件)。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畜牧兽医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的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做好强制免疫疫苗的采购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采购费用,以及器械耗材、培训、劳务、人员防护、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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