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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时间:2019-11-29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新闻办 - 小 + 大

为完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推动各地有序开展生猪养殖场等场所建设,我部在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基础上,组织开展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改工作,经多次调研、征求地方畜牧兽医部门及有关专家意见,形成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办法》自2010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动物防疫管理,提高各类场所动物防疫水平,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关于饲养场等五类场所选址距离的规定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修改。

一是科学评估防疫条件的需要。饲养场等五类场所的防疫条件,与其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密切相关,统一的选址距离规定无法涵盖以上因素的影响,需要采取更加科学有效的方式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评估。

二是提升防疫管理水平的需要。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部分地区城市化水平较高,许多已建成的动物饲养场等达不到选址距离要求,无法通过防疫条件审查,造成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颁发比例较低,通过防疫条件审查促进防疫管理水平提升的目的难以实现。

三是恢复与发展生猪生产的需要。2019年以来,能繁母猪和生猪存栏下降较多,稳产保供压力较大。近期,各地正在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发展生猪生产,但一些地区土地资源紧张,如不调整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距离要求,难以解决新建养殖场所用地问题。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删除了选址距离有关规定。删除了《办法》中关于饲养场等五类场所选址距离的第五条、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中关于专营、兼营动物、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选址距离规定。同时,在《办法》第二条增加一款,明确动物饲养场等五类场所的选址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

(二)明确选址风险评估要求。参考传染病防治法和甘肃、大连等地方动物防疫条例立法实践,在选址环节引入以风险评估为工具的行政确认程序,强化对各类场所建设前的服务与指导。具体修改内容为:在第七章第二十二条关于选址施工的条款中增加了两款内容,分别为第二款“兴办前款所列场所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对选址进行动物防疫风险评估”和第三款“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各类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状况等,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是否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同时,一些地区反映,在山区等地形复杂地区建设的养殖场难以修筑围墙,建议适当放宽条件。针对此情况,我部于2018年函复广东省农业农村部门,同意除种畜禽场外的其他动物饲养场场区周围建有能够防止畜禽出入的围墙、围栏等隔离设施即可。本次拟参照上述回函内容,将《办法》中有关规定一并修改。此外,按照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有关要求,将《办法》中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材料和现场审查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为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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