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22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新闻办 - 小 + 大
2019年11月18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33号,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精神,为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鼓励群众对违反非洲猪瘟防控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我部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并确定了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电话,现予公告。 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为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充分发挥“群防群治”力量,有效打击违反非洲猪瘟防控相关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等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社会公众举报非洲猪瘟疫情以及违反非洲猪瘟相关防控规定情形的线索,经查证举报属实给予相应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二、奖励条件范围 (一)举报内容 存在以下情况导致非洲猪瘟疫情发生或扩散的; 1.养殖场(户)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泔水)喂猪; 2.养殖场(户)发现生猪异常死亡不予报告; 3.未及时报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擅自处理不明原因死亡的生猪; 4.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生猪及其产品; 5.开具虚假检疫证明、不检疫就出证、违规出证以及违规使用、倒卖产地检疫证明等动物卫生证章标志; 6.私屠滥宰或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生猪及其产品; 7.生产、销售、屠宰、加工、贮藏、运输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及其产品; 8.故意丢弃死猪并制造和传播养殖场(户)发生疫情舆论,借机大幅压低价格收购生猪等方式从事“炒猪”牟取暴利; 9.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防治药物(包括任何形式的疫苗); 10.其他引发疫情或违反法定非洲猪瘟防控措施的行为。 (二)举报要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掌握; 3.举报情况经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记录,并查证属实。 三、举报方式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通过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受理举报。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农业农村部举报。农业农村部受理举报电话为:010—59194768。 举报内容由受理举报部门为主组织核查。对核查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由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处理。 四、举报奖励 (一)奖励原则 1.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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