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16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 - 小 + 大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865号提案的答复 农办案【2019】198号 宋建朝等6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提案收悉。该提案被全国政协列为重点提案,汪洋主席亲自督办。9月6日,汪洋主席主持召开重点提案办理协商会,要求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突出重点、探索特色,逐步实现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可追溯管理。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等承办单位参会。根据会议精神并商相关部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对追溯的支持保障 建好用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更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抓紧抓好的重大民生工程。近年来,我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加快推进追溯体系建设。2015年以来,我部制定出台了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四挂钩”制度,并督促地方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农产品追溯工作,初步建成国家级追溯平台,制定追溯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规范,已有3.7万个企业入驻国家农产品追溯平台。但总体看,这项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实力不强,市场化优质优价机制尚未形成,因追溯带来的成本增加,成为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不高的重要因素,健全完善追溯平台并不断提高建设运行水平,亟需大量投入。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争取支持,一是对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运行给予适度补贴。推动出台支持政策,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购置追溯设备、采集追溯信息、二维码等标签制作等给予适度补贴,支持国家追溯平台升级改造和推广应用。二是加大农产品追溯公益宣传推广力度。支持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益宣传,在大型商超、电商平台设立可追溯农产品销售推广专区,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知识,让广大消费者了解、认知、接受追溯产品。三是加强追溯管理人才培养。统筹利用好现有培训渠道,发挥科研院所和涉农院校作用,强化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培养高素质从业人员,提升农产品追溯管理能力水平。 二、关于强化部门衔接 农产品生产点多面广链条长,质量安全监管涉及多个部门,2013年国家机构改革,明确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农产品从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加快推进食用农产品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2017年,我部研究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专用术语》等11项追溯技术规范,初步形成覆盖基础数据、应用支撑、数据交换、网络安全、业务应用等类别的规范体系,为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平台互联互通提供技术指南。2018年,印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的通知》,加快推进地方平台与国家追溯平台对接。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也积极推进追溯工作,建立了一批追溯平台,出台了一批管理制度,但还存在着设施重复建设、技术标准不统一、追溯平台不互通等问题,迫切需要多部门共同协作,推进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可追溯管理。 下一步,我部将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管、商务等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一是加强顶层设计。会同有关部门从国家层面编制出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总体规划,统一目标任务、建设标准,努力将各个环节、各个部门的追溯统一纳入到同一个管理体系中来。二是推进平台互联互通。抓紧研究制定一批统一的追溯标准、技术规范,促进各部门各地区农产品追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全国一张网、一盘棋;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收购、贮藏、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与上游生产环节追溯信息有效衔接,推动建成覆盖“产加销”全过程的农产品追溯体系。三是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强化部际沟通协调,定期研究调度会商,合力破解难题。推动建立联合执法监管机制,发挥好追溯功能作用,推进协同监管。 三、关于加快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近年来,我部积极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目前已纳入全国人大一类立法规划,今年7月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增加了农产品追溯管理的相应法条,近期将报请国务院审议。法律修订的主要思路。一是主体全覆盖。按照“四个最严”、产管并举要求,将包括小农户在内的所有生产经营者纳入监管范围,建立全程追溯制度。二是不同主体分类要求。对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实施追溯,对小农户采用合格证方式进行追溯。三是高风险品种强制性追溯。欧盟、美国、日本在推进全程追溯时基本从肉类开始,分品种逐步推进。我部考虑从肉类、蔬菜等品种入手,制定强制性追溯目录,对高风险品种实施强制性追溯,对其他品种实施鼓励性追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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