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8-30 点击: 次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二)加强制度支撑。按程序启动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范疫情排查、检疫、屠宰、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理、生猪运输车辆管理、境外疫情防堵等工作。 (三)加强资金支持。各地要利用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及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在完成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清单任务后,可根据相应资金管理办法将补助经费统筹用于扶持生猪生产及动物防疫、紧急疫情处置等工作。完善强制扑杀政策,及时足额发放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各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扶持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餐厨废弃物回收和资源化利用、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等公益性项目建设,对新建、扩建的项目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办法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规模养殖场(户)的信贷支持力度,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养殖场(户)、饲料加工企业和屠宰加工企业,应予以信贷支持,不能盲目停贷、限贷、断贷。对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生猪1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户),广西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要尽力提供信贷担保服务。自治区在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对种猪场、规模养猪场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建立规模养殖场联合担保贷款机制,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创新担保方式,支持活体质押、保单质押等反担保,为生猪产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现有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原种猪场和地方品种原种场,各级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经费列入同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年度预算优先予以保障。扩大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覆盖面,适当提高保额,做到应保尽保。推进生猪目标价格保险,降低养殖风险。为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开展的动物饲养活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四)加强土地支持。完善生猪产业用地政策,将生猪种业、规模化生猪养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屠宰加工等生猪产业用地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当地急需配套建设的大型标准化生猪屠宰企业、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的建设用地。鼓励利用低丘缓坡、荒山荒坡、灌草丛地、滩涂等未利用地和地力难以提高、低效闲置的土地建设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鼓励发展林下规模养殖,允许在Ⅲ、Ⅳ级保护林地内建设畜牧业养殖设施并优先保障使用林地定额。 (五)强化科技支撑。鼓励企业建立联合攻关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品研发中心等科研平台,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种源控制与种质创新、疫病快速检测及诊断、非洲猪瘟等疫病综合防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关键技术攻关,提高核心竞争力。组建生猪育种联盟,构建生猪育种平台,加快生猪联合育种步伐,打造全国种猪育种高地。 (六)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各地要优化基层动物防疫队伍,落实国家关于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和官方兽医的津贴政策。扎实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确保动物卫生、动物疫病防控等职能不断加强。将兽医实验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动物检疫申报点、生猪及生猪产品运输指定通道、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动物防疫信息化监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并重点向县、乡倾斜。大力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将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加挂畜禽标识、建立免疫档案台账、开展疫情调查、协助产地检疫、实施防疫消毒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畴。 (七)加强执法问责。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猪以及“隔山开证”、伪造检疫证明或检测报告、逃避检疫、非法调运、“炒猪”、私屠滥宰、走私贩私、造谣惑众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对因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失职渎职以及隐瞒疫情不报、不及时报告或处置措施不到位等导致疫情发生、扩散蔓延的,要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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