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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意见》解读

时间:2019-08-25    点击: 次    来源:湖北日报    作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小 + 大

三是要合理配备村级防疫员。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相关政策(鄂发〔2005〕3号、鄂发〔2007〕7号),村级防疫人员的配备标准是:每800—1000户配备一名。《意见》综合考虑本地畜(禽)存栏(笼)量、交通自然条件、养殖场(户)密度等因素,结合农村规模养殖增多、散养户不断减少的实际情况,按照“专业化、职业化”和“精简高效”的原则,提出每3—5个行政村至少配备一名乡村防疫人员。乡村级防疫员的聘用和管理在乡(镇),业务考核由县级负责。完善“以钱养事”机制,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将乡村动物强制免疫、动物疫情报告、疫情应急处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公益性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到具体防疫人员,坚决打通动物防疫“最后一公里”。

八、如何保障动物防疫工作落实?

《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联防联控三个方面强化防疫工作落实和保障。

在加强组织领导方面,《意见》明确要求: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每年专题听取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汇报不少于1次,研究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建设方案和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动物防疫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关键防疫措施,加强暗访随机抽查,确保各项防疫措施按要求高质量落实。严肃查处动物防疫工作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滥作为等行为,对因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或处置措施不到位等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在加大资金投入方面,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意见》提出: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各级财政要足额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经费、业务经费和应急处置经费。《意见》还明确提出了“两不低于一参照”的保障工作要求,即县级以上动物防疫执法部门的工作和业务经费不低于同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平均保障水平;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疫病防控机构的工作和业务经费不低于同级一类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平均保障水平;根据乡村动物防疫人员的劳务量,参照当地村干部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乡村动物防疫人员报酬水平。加大省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施建设投入,足额保障运行经费。保障防控应急期间临时设立的道路检查消毒点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规定,落实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人员和官方兽医有关津贴。

在加强联防联控方面,《意见》要求:各地要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及时调整充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明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能职责,形成运转高效、联防联控的组织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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