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7-22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新闻办 - 小 + 大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819号建议的答复 杨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加强养犬规范管理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有关内容答复如下。 我部高度重视狂犬病防治工作,指导各地扎实推进各项防控措施。按照职责分工,坚持预防为主方针,采取综合防治策略,强化动物狂犬病防控。 一是加强规划引领。《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将狂犬病列为16种优先防治的动物疫病之一;《国家动物狂犬病防治计划(2017—2020年)》,明确了免疫预防、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检疫监管、宣传教育和人员防护等各项狂犬病防治措施。 二是印发实施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和免疫推荐方案,指导各地认真做好免疫接种、证明发放、档案建立等工作,从源头降低狂犬病传播风险。严把兽用狂犬病疫苗质量关,加强对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免疫质量。 三是将狂犬病监测工作纳入年度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组织各地开展免疫抗体监测和病原学监测,科学评估免疫效果,准确掌握动物狂犬病流行情况和传播风险。 四是加强犬猫移动监管工作,发布《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2016年7月实施跨省调运畜禽电子出证,犬猫检疫工作实现互联互通。 五是强化疫情信息管理,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严格落实疫情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准确报送狂犬病疫情信息。 六是通过主流媒体、新媒体平台、中国兽医日宣传活动等载体加强狂犬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 今年4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9号),对开展专项治理、加强专项立法、强化宣传教育、落实工作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监测,发放犬类免疫证,并做好犬只集中饲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以及犬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工作;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依职责对涉犬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切实抓好国办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强化部门合作,切实做好犬只狂犬病防控工作。 一是按照狂犬病防治计划,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开展防治工作。 二是加强狂犬病防治技术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防治水平,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三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狂犬病预防知识,提高养犬群众防护意识。 感谢您对养犬管理工作的关注,希望以后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19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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