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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动物卫生保护制度框架浅析

时间:2018-12-31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作者:王媛媛,孙淑芳等 - 小 + 大

美国统筹考虑人力、财力、诊断技术和防治水平,陆续提出了结核、布病、伪狂犬病、口蹄疫、禽流感、慢性消耗病等10余种动物疫病的检测、控制、消灭计划(CFR第9卷第4956, 94部分);要求建立由卫生部、食品药品管理局、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以及农业部共同协调的人兽共患病监测机制《保护法》第8319条);农业部与有资质的实体签署检测、控制、消灭水生动物疫病的合作协议,实施国家水生动物卫生计划(《保护法》第8322条)。

《保护法》第8306条规定:“若农业部认为该州不能有效控制或根除动物疫病,则由农业部介入,对动物、物品、设施、运输工具采取扣留、没收等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动物州内、跨州移动,并要求管理相对人进行治疗、销毁(含预防性扑杀)、无害化处理”。此外,《保护法》第8304条还规定了无疫认证计划,以促进出口贸易:“农业部对动物、物品进行认证,内容包括分类、质量、数量、条件、加工、处理、储存等”。如“旋毛虫自愿认证计划”,极大便利了猪肉产品出口。为提高其产品国际竞争力,CFR(第9卷第9192部分)详细规定了出口卫生证明要求,以及运输设施工具的清洗消毒、出口前隔离检疫等制度。

3 保障制度

为了保障动物疫病预防、应急处置、控制消灭制度落到实处,《动物卫生保护法》还对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所需的人才队伍实验室网络财政保障梳通监管、监督执法等保障措施进行了专门规定:

3.1明确管理相对人的责任

《保护法》第8303, 8306, 8311条,明确了管理相对人的责任,如支付检疫费用,开展消毒、隔离、治疗、销毁、无害化处理等工作(表1)。

表1 管理相对人的责任

3. 2建立动物调运和检疫监管制度

《保护法》第8305条规定:“禁止或限制可造成动物疫病传入、扩散的动物、物品、运输工具跨州调运,要求跨州调运的运输工具必须符合相关要求”。依据该法授权,美国农业部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动物跨州调运的制度措施,汇编入CFR(第9卷第7089部分),具体规定了跨州调运中的隔离检疫、限制调运、动物标识等基本要求,并对外来病、重点控制病种、普通流行病进行分类管理。

《保护法》第8306, 8307条还规定,要对进口或跨州贸易的商品实施检疫监管:一是要检查进入美国市场的动物(及其后代)、物品、运输工具,评估其是否携带、感染或暴露于任何动物疫病;二是要检查相关动物(及其后代)、物品或运输工具是否(按要求)实施了进口或运输后隔离/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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