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畜牧动态 > 规范标准 > 文章

新重组禽流感二价苗等产品标准

时间:2018-12-14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新闻办 - 小 + 大


【注意事项】  (1)本品不能冻结保存。

(2)疫苗使用前应充分摇匀,并使疫苗升至室温。

(3)如果疫苗出现明显的水、油分层,应废弃不予使用。疫苗久置,在表面有少量白油,经振荡混匀后不影响使用。

(4)接种后一般无明显不良反应,有的在接种后1~2日内可能有减食现象。

(5)用过的疫苗瓶、器具和未用完的疫苗等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6)上市前28日内禁止使用。

【规格】 (1)100ml/瓶  (2)250ml/瓶  (3)500ml/瓶

【包装】

【贮藏与有效期】  2~8℃保存,有效期为12个月。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仅在兽医指导下使用

(二)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2 rSD57株+rFJ56株,H7N9rGD76株)内包装标签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2 rSD57株+rFJ56株,H7N9rGD76株)

兽用

100ml(250、500)ml/瓶 

生产文号:

生产批号:

有效期至:

【作用与用途】  用于预防由H5亚型2.3.2.1d分支、2.3.4.4d分支和H7亚型禽流感病毒引起的禽流感。

【用法与用量】  颈后背部皮下或肌肉注射。2~5周龄鸡,每只0.3ml,5周龄以上鸡,每只0.5ml。

【贮藏与有效期】  2~8℃保存,有效期暂定为12个月。

【生产企业】

仅在兽医指导下使用

上一篇: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指导意见

下一篇:2018年度饲料行业发布与实施的标准汇总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