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畜牧动态 > 行业资讯 > 文章

国务院督查发现:我国动物疫病防治仍存短板

时间:2018-09-23    点击: 次    来源:新华社    作者:张泉 - 小 + 大

2018年以来,全球非洲猪瘟疫情严峻,近期在我国部分省区亦有发生。国务院第三督查组在农业农村部督查期间了解到,这次疫情应对,暴露出我国动物疫病防治仍存在一些短板,如远距离调运风险防控难、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对等、基层防控队伍力量薄弱、防疫责任覆盖不全等问题,亟待得到解决。 “活猪到处运,病毒跟着跑。”远距离调运增加了疫情控制的难度。我国北方地区饲料资源丰富,东南沿海地区土地紧张、环保压力逐年增大,造成猪肉主产区和主销区进一步分离,呈现出“南猪北养、北猪南运”的特点。

2017年,我国出栏生猪6.89亿头,其中跨省调运生猪就达1.02亿头。据流行病学调查,我国95%的布氏杆菌病疫情、90%的口蹄疫疫情都是由活畜长途调运引起。生猪调运数量大、环节多、频度高、范围广,已成为我国动物疫病发生、扩散的主要风险。 与此同时,地方动物防疫财力、人力不足,不利于动物检疫、监督执法等工作有效开展。督查组了解到,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但目前地方财权偏小,基层动物防疫机构人员少、设施旧,“线断、网破、人散”,难以满足履行事权的需要。

2018年,全国县级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所需工作经费预计为27亿元,但财政预算缺口近三分之一;全国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目前平均不足10人,却要同时承担动物检疫和动物防疫、畜牧、畜产品质量安全等监督执法工作,力量严重不足。 此外,防疫责任覆盖不全,不利于形成动物疫病防控合力。督查组发现,现行动物防疫法突出了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责任,但对养殖、运输、屠宰加工、经营等环节从业者应该履行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没有明确规定。 督查组建议,抓紧修订相关法规,明确畜牧业生产流通相关从业者必须履行的动物防疫责任,限制疫情发生后动物从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有关部门和地方应着手研究采取措施,提高地方动物防疫财力,加强地方防控队伍建设。

上一篇:黑龙江省召开非洲猪瘟防控有关情况新闻通气会

下一篇:于康震赴蒙黑吉开展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督查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