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3-01 点击: 次 来源:河北畜牧兽医网 作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 - 小 + 大
4.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1) 一般动物疫情确认后,县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县有关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县政府作出是否启动的决定。 (2)县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对一般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和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并参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规定的省农业厅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3)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参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规定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4)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对疫情发生地给予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5)省农业厅根据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处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6)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参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规定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本省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行政区域受到波及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1)与疫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组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三)安全防护 1.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1)疫区工作人员应配备严密防护级别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护药品和便捷消毒等防护用品,采取相应等级的安全防护措施。 (2)受威胁区工作人员应配备加强防护级别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护药品和便捷消毒等防护用品,采取相应等级的安全防护措施。 (3)执法人员应配备加强防护级别的个人防护用品和工作服装并配备执法标志及相应的防护药品和便捷消毒等防护用品,采取相应等级的安全防护措施。 (4)疫情应急处置人员应配备严密防护级别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护药品和便捷消毒等防护用品,采取相应等级的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对应急处理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2. 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间疫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第一时间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四)社会动员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 (五)信息发布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宣传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科普知识和在应急工作中出现的先进集体、个人。 (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应符合下列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按规定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并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重大动物疫情、较大动物疫情、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分别由省、市、县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报告。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还应向省农业厅报告。 上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可以根据下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的请求,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的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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