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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兽医社会化服务机制的建构

时间:2017-07-31    点击: 次    来源:农业部人事劳动司    作者:翁崇鹏 - 小 + 大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作用发挥不充分。一是公共服务体系“依托”作用不完全。公共服务机构特别是乡镇畜牧兽医站职责任务不清、运行机制不活、人员素质不高、经费保障不足、服务手段落后,尚不能完全成为兽医社会化服务的依托。二是动物诊疗机构“基础”作用不足。城市动物诊疗机构技术水平良莠不齐,农村诊疗市场发育处于初级阶段,动物诊疗机构技术水平总体不高,无法满足日益高涨的市场需求。三是龙头企业“骨干”作用有待提升。龙头企业与散养户利益联结机制不够紧密,服务不到位,仅限于为销售产品而提供初级服务,属于产业链条之间简单买卖关系。四是其他社会服务组织“补充”作用需要整合。行业协会刚刚起步,大多数省都还没有成立行业协会。兽医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大户等其他社会力量大多是各行其是,单兵作战,互不联系,服务形式松散。五是服务主体专业素质偏低。服务人员专业学历层次低,整体素质不高,年龄结构偏大。据统计,乡村兽医中兽医相关专业人员占67.2%,大专以上学历9.9%、高中和中专学历37.9%、初中及初中以下49.2%。村级防疫员中大专以上学历的5.5%,初、高中和中专的59.3%,初中以下的35.2%。
      2、服务领域不均衡。一是链条短。大多兽医服务主要集中在产中疫病诊断、免疫、用药等相关服务,忽视产前、产后;重视技术服务,忽视信息咨询服务。二是范围窄。大部分养殖龙头企业组建的兽医技术服务部,一般只服务自身企业,示范效应和社会效益不高。动物诊疗机构等其他社会力量发育还不健全,服务能力较弱。浙江省调查,小规模养殖企业购买饲料、防治疫病完全由自己解决的比例平均为52%。三是供求脱节。兽医服务组织受经济实力、服务设施、技术水平、人员素质等多重因素影响,服务水平不高,服务意识不强,特别是与养殖户的现实需求相脱节。
      3、运行机制不健全。一是激励引导机制不健全。对于公益性服务组织来说,普遍缺乏科学的评价、考核、激励、惩罚机制,导致服务主动性不足、服务效率低下;对于经营性服务组织来说,多数地方没有制定扶持政策,来激励经营性服务组织拓宽服务范围,改进服务质量,其经营选择成了一种纯粹的市场行为。二是利益联结机制不牢固。多数社会化服务组织与被服务对象没有签订相关服务合同,即使少数签订合同内容也不规范,更缺少相应的约束机制和制约手段。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之间缺乏共生关系,更没有互动联系。

4、发展环境有待优化。一是扶持政策需要加强。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文件,对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以及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但对兽医经营性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大。二是服务市场需要规范。因执业兽医人数不足、处方药管理尚未出台等原因,导致我国动物诊疗市场还不规范。部分养殖户购买兽医服务时,往往以短期价格尺度为唯一标杆。这种价格因素凌驾服务质量的行为,加剧了诊疗市场的无序竞争。三是服务收费需要明确。长期以来,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收费是兽医提供服务的主要劳务报酬来源。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决定取消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这些政策对基层防疫工作带来很大冲击,严重影响兽医服务者积极性,制约了社会化服务发展。

二、健全体系的思考

1、创新体制机制,激活社会化服务活力。一是继续深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结合新一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制改革,健全兽医卫生执法体制,完善执法机制,改进兽医卫生检测技术和监管手段,提升兽医卫生执法水平。二是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力度,特别是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基础设施建设。推行兽医服务机构效能评估,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意识和效率。三是进一步创新公共服务形式。结合定岗服务、购买服务、派驻服务和委托服务等方式,提供免疫档案管理、疫病监测、疫病防控措施实施等公益性服务。按照“政府搭台、市场唱戏”的原则,支持动物诊疗机构、专业合作组织、执业兽医积极承担公益性服务职能,调动服务主体积极性。探索政府与企业、诊疗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化服务组织相结合的方式,提供多样化兽医服务。

2、强化依法管理,规范兽医社会化服务行为。一是完善兽医法律体系。加快《兽医法》立法进程,通过法律调整兽医人员的行业准入、权利义务、继续教育以及行业协会等各方关系;将所有兽医服务人员、服务行为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二是严格市场监管。通过严格动物诊疗许可、防疫条件审核等手段,规范服务主体诊疗行为。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动物诊疗机构,及时清理整顿。严格兽医卫生执法,坚决打击游医、借壳行医、无证行医、制售假劣违禁兽药等违法行为,规范兽医服务市场秩序。三是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出台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标准,在准入基础上,实施动物诊疗机构分级管理,出台具体分级标准,提高兽医服务质量。四是规范服务收费。制定社会化服务收费指导性意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对不同的服务组织,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

3、加大政策扶持,培育兽医社会化服务主体。一是对于乡镇动物诊疗机构或防疫合作社,政府可以将强制免疫、协助检疫等工作通过花钱买服务方式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诊疗机构或防疫合作社,给予相应的劳务费,协助其能正常运转。同时在开办场所、设施设备等方面予以扶持。二是对于社会力量开设的专业动物诊疗机构以及企业兽医服务组织,要在金融、税收、项目配套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倾斜。三是激活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功能,利用自身优势,开设动物诊疗窗口,建立诊疗网点,辐射农村动物诊疗市场。四是鼓励城镇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到农村服务,对在农村服务的执业兽医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五是在畜禽养殖集中地区推进村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完善村级兽医服务网络。
      4、优化兽医人员结构与素质,提高兽医社会化服务水平。一是提高兽医队伍服务水平。加强官方兽医队伍培训,规范官方兽医执法行为;完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强化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加大乡村兽医队伍、村级防疫员培训力度,提高基层兽医队伍整体素质。二是实施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特岗计划”,吸引兽医专业大学生到县乡从事兽医服务。三是要鼓励各地成立兽医协会,积极支持兽医人员继续教育,明确要求兽医服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数和考核要求。四是要鼓励各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兽医人才培养,在确保理论课的同时,创新教育模式,积极与动物诊疗机构联合,提供更多动手实践的机会,不断提高学生理论知识水平和动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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